医疗事故排名的震慑力在哪里
发布日期:2012-05-30 作者:徐涛律师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这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实际上决定着医疗事故性质认定成立与否的生杀大权,而当下医疗事故争议频发的根由,恰恰又指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本身就是由医疗领域专家组成,与医院之间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种种关联,因此立场客观性先天存疑,其出具结论也就往往不被患者及家属所信服。
如果不解决医疗事故性质认定由谁操作这个核心要件,看似严密完整的医疗事故鉴定体系就会出现纰漏。但“医疗事故排名”并没有解决这一逻辑硬伤。我只能说,面对来势汹汹的“医疗事故排名”,被监管对象———医院完全可以做到心中不慌,它们不仅可以通过加大经济赔偿等“私了”渠道,将发生的医疗事故消除于萌芽状态,也能够在医疗事故被摆放到鉴定台面上时,通过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利益输送,从而大开制度后门,将医疗事故排斥在认定结果之外。
有关部门对“医疗事故排名”认识混乱的原因,恐怕就在于对法律监管概念与行政约束概念的混淆。其实,作为医疗系统的直接领导者,卫生部出于行政善意要极力捍卫行业清白、整肃规范内部秩序、对严重缺乏医疗伦理导致医疗事故不断的责任人予以重处,其本身就无法回避“对出现医疗事故的医院有包庇”这一身份嫌疑,无法不直面与医院本是同根生的利益共同体纽带,因此新政公信力会在外界怀疑、内部利益干扰重重下不断递减,乃至趋近于零。
“医疗事故排名”是一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内部惩戒———通过统计排名,对医疗事故排名靠前的医院要进行责任追究,这是实体性结果认证的基本规定,惩戒处理结果的显性化;但对相应由谁来启动惩戒程序、如何进行惩戒程序,则是欠缺或者不完善的。这不仅会造成传统鉴定程序积弊犹在,患者及民众投诉渠道单一化、权利依旧无法得以强力保障,也让卫生部想举起惩戒之手时,发现对某个医疗事故频繁发生的医院责任追究,缺乏足够的实体与程序处理依据。
“医疗事故排名”本质上还是卫生部负责的行政管理程序,而广大患者与民众所需要的,是一个社会监督、按照法治理念与程序运转的日常监管机制,这个机制向法律正义与程序监督负责,向患者与民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负责。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对医疗事故投诉与惩戒的制度性程序,设立卫生部门以外的第三方独立专业机构,制定投诉受理、确认、调查、结论、处理、申诉的程序性规定,弥补与解决卫生部单方面自上而下监督机制的缺憾,这才能够切实解决医疗事故的治理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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