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受伤并非都是工伤
发布日期:2012-05-30 作者:徐涛律师
首先对你的境遇深表同情,但你们单位的做法的确没有错,现在我扼要向你作些政策解答。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照这些规定,你的受伤情况显然不在此范围内。所谓工伤,应该理解为因工作原因而导致负伤。虽然你是在单位受的伤,但不是工作原因引起的,而是家庭原因所致,所以我个人看法也是不能认定为工伤。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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