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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涉嫌诈骗案辩护

发布日期:2012-05-31    作者:肖小勇律师
  一、【案情简述】
检方指控诈骗罪,数额较大难逃责
2011年3月12日,H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1年4月17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分局执行逮捕
2011年6月3日,由该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11年7月,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H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第25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辩护思路】
事实虽已明,律师巧辩护
针对本案,律师的辩护意见是: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H某犯诈骗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H某积极退赃,应酌定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H某是初犯,没有前科,应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H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应酌定从轻处罚。
基于被告人H某涉案金额为“数额较大”,并具有四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三、【裁判结果】
律师辩护显成效,轻判有期七个月
2011年9月,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H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四、【律师心得】
本案判决后,当事人对结果不持异议,面对这个结果,当事人和办案律师都认为是十分公正的,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是对辩护律师的肯定,作为辩护律师,如何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争取宽大处理,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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