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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故意伤害案

发布日期:2012-05-31    作者:肖小勇律师

案情简介:朱某等人在酒吧与人发生争吵,后失人将人打伤,经本站律师协商处理,赔偿了受害人部分损失,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徙刑7个月。
辩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次庭审。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们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印志伟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及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我们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恳请法庭在合议本案时予以重视和采纳:
1、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羁押后,在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主动交待本案事实,口供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都较强,这证明被告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
2、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着重大过错,请法庭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系由受害人方挑起、并制造事端。首先事情的起因方面,2010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与他人唱完歌进入电梯准备下楼,受害人方在电梯外叫等一下,但因当时被告人方听见时电梯门已快关闭。受害人走下楼梯后,就侮骂被告人方,导致双方发生冲突。所以本案的起因系由于受害人挑起。第二是受害人方直接采取暴力手段威迫被告人,使事态急速升级,使事态失去控制。在双方打斗过程中,受害人用刀将被告人的左耳划伤、软骨祼露的情况下,受害人方还不停手,又用企图用砖头继续行凶,被告人迫不得已,用梁明递过来的刀刺向受害人方。
因此,不能否认受害人方的行为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更不能把受害人的行为仅仅看作一般过错行为。法庭在评判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特殊因素,尽可能对被告人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罚。
3、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无预谋犯罪,是临时起意,相对预谋犯罪、蓄意报复他人的犯罪而言,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有区别的。
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没有故意伤害受害人的预谋,只是在受害人方在行凶行为不断升级,并且受害人欲继续行凶的情况下,才一时冲动对受害人造成伤害,其后果是出乎被告人想象的,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请求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没能理智地控制自己,进而导致本案发生确属突然性犯罪这一具体情况而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委托家人与受害人联系,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由于被告人的家在四川农村,从小父母离婚,跟其父亲生活,其父再婚后就没有管过被告人,被告人配偶因怀孕九个月一直在家也没有收入,家庭十分困难。但是,被告人方还是积极与受害人协商赔偿问题,以尽力借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且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全部赔偿款项,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因此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已降到最低,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已经为自己的行为遭受了应有的严厉的惩罚,在看守所度过了半年时间,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并充分表示悔意。我们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采纳!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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