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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职工如何获得医疗保障

发布日期:2012-06-01    作者:110网律师

王长庆是一家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最近他正为一件事情犯难。原来,金融危机以后,王长庆所在企业的生产效益一直没有明显改善,大量职工处于停工状态,企业濒临破产。然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王长庆发现企业还有将近20名休长病假的老职工。由于长年休病假,这些老职工家庭经济条件普遍不好,目前,这些老职工仅靠企业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待遇报销医药费。如果企业一旦破产,企业将不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他们该怎么办呢?王长庆于是来到当地社保机构询问。   《社会保险法》第48条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说,如果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并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失业保险基金将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本人无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那么,失业人员又能享受多长时间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呢?《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因此,对于王长庆所在企业的老职工而言,他们在失业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与他们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一致的。
  关于如何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问题,按照《社会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也就是说,根据职工与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时间的长短,职工失业后可以享受12个月至24个月不等的失业保险待遇,而职工失业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与此期限应当是一致的。
  对于王长庆所在企业的老职工而言,企业破产后,他们需要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失业人员即可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及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这样不但可以满足失业职工的医疗之需,也可以消解他们的家庭经济负担。(朱国丰)

来源: 山东工人报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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