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离婚案件债务问题

发布日期:2012-06-02    作者:110网律师
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棘手的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认定、分割及承担,都是摆在离婚纠纷当事人面前的一个个难题,离婚律师对于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伪造债务的处理有独到的专业认识,如果你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操作,你在这场不幸的婚姻诉讼中就已经取得了初步胜利:
在办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常常遇到这样的事情,即一方拿出一张借条,说某年某月借了某某同志多少人民币,另一方看见借条后大吃一惊,我家生活殷实,何来借款之理,况且我从不知道你借了钱,便一头雾水,不明不白为一些并不存在的债务买了单。嗟叹之余,教你一些诉讼小技巧,拆穿骗局。
债权人一般都是对方的父母、亲朋,因为这些人不会真的拿这张假借条来要钱。这些人与对方的特殊关系成为你反驳证据真实性的一个理由。
伪造债务的一方往往会犯一个逻辑错误,即把欠条作为证据,证明债务的存在。试想,你欠别人的钱,别人会把借条给你吗,除非是你把钱还清了。所以你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据理力争,揭示对方伪造债务的事实。
伪造债务者越来越狡猾了,他让债权人拿着欠条到法庭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印证了欠条的真实性,试图蒙蔽法官的眼睛。正所谓,假的终究是假的,遇此情况千万不要惊慌,要对证人观其言、查其行,发现证人的虚假证言,与其对质。如果双方对债务是否存在有重大分歧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要求债权人另行起诉,以便查理事实,到这里你就成功了,因为他不会就一个虚假的债务起诉你的。
除了上述方法以外,还可以从债务是否是夫妻合同债务的角度与对方进行辩论,如果他借钱是为了赌博,或者为了购买供个人玩乐的奢侈品,又或者是为了进行你不同意的风险投资项目等等,你是有权拒绝分担这些债务的

首先,要明确是案件是一起离婚诉讼,涉及离婚、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三部分内容,对于涉及第三人的借款法律关系,法院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是不好在一个离婚案件中做出认定和处理的。因为一般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只有原、被告双方,而无法列出债务、债权人为第三人。如果法院对该债务是否属实进行了处理,可能会侵犯第三人的利益。比如说,认定债务不成立,那么第三人即所谓的债权人连上诉的权利也没有,无疑大大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导致对其权利的侵害。因此,法院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在一个离婚案件中,处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争议。如果一方认为债务关系存在,可由其父母或者朋友另案提出一个债务诉讼,由法院处理。
其次,即使一方的父母或者朋友另案起诉,未必有胜诉的把握。为什么呢?因为如果一方父母或者朋友提出欠款纠纷的诉讼,那么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就是案件争议的最大焦点。从案件实际情况来看,鉴于一方与其父母或者朋友的特殊利害关系,仅凭欠条可能还不能完全印证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如果一方有异议,还要看该“欠条”记载的借款时间等式内容,是否能经得起司法鉴定。不仅如此,还要看一方父母或者朋友款项的如何而来,分几次以怎样的形式汇入或交入一方的,相关银行材料单据有哪些可以印证?如果仅仅有一张欠条,而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认定债务存在的可能性也不会太大。
另外,如果根本就不存在借款关系,而是一方及其父母或者朋友伙同假造的证据的话,不仅要承担民事风险,而且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因此,起诉后发现对方凭空的造成许多债务,也不必担心。因为其目的,根本无法达成。如果你有伪造债务的想法,最好是不去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龙宇涛律师
四川成都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赵明律师
山东济南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