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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司机履行职务受伤后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2-06-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挂靠车司机履行职务受伤后能否认定工伤,实践中一直有急诊。现将现行法律依据列出,供大家参考: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企业以自己名义为无证照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条件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57号福建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以自己名义为无证照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条件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闽劳发(1996)551号〕收悉,根据文中所述,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在请示中提出的处理意见。此“无证照个体生产经营单位”郭进祥、郑章钦二人是以顺昌贮木场人造板厂的名义对外联系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其生产经营活动接受该企业的具体管理及制约。郭、郑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视为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本起事故单位为顺昌贮木场人造板厂。发生伤亡事故后,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年12月3日, (2006)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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