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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的履行:工伤认定以及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后果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6(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1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事关系的履行:工伤认定以及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后果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6(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北京某某学院某某研究所诉史某某等案
【案件要旨】
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认定职工所受的伤害属于工伤后,职工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苏州劳动人事律师李旭摘自《转型背景下高校人事、劳动争议判解研究》,主编李军锋,法律出版社201110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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