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贩卖香烟获非法经营罪
发布日期:2012-06-10 作者:柴海艳律师
外地男子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的规定,在京无证贩卖香烟被查获。石景山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据了解,外地来京人员王某自2011年起,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便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丰台区等地无证贩卖香烟。2012年1月某日,王某在石景山区某处再次无证贩卖香烟时,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当场起获“中华”牌香烟(真品)共计150条,经检验价值人民币六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从事烟草经营,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且主动交纳罚金,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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