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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殡仪服务许可(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7C006
事项名称: 开展殡仪服务许可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13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民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
办公地址: 崇文区幸福大街永生巷4号
乘车路线: 110、812、807、104、104快、116、24、101、60、210等
联系电话: 67198135
监督电话: 67110704
相关网址: //www.bjmzj.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开展殡仪服务许可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3、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和卫生防疫标准;

4、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有与其开展服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

6、服务人员应当符合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资质;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书;

4、资金来源证明;

5、殡仪服务人员的技术等级资质证明;

6、建设、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8、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9、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  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  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的,制作并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未通过审核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民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 受理机构:北京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幸福大街永生巷4号
3、乘车路线:110、812、807、104、104快、116、24、101、60、210等
4、咨询电话:67198135
5、监督电话:67110704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mzj.gov.cn

样表下载

服务类申请表
行政许可--殡葬服务类申请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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