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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涉黑犯罪 无罪辩护成功

发布日期:2012-06-14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9月,张倩雯律师和主任涂明忠律师接受施某进委托,为其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辩护,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章、施某进于2009年5月至2010年7月间,在大竹岛附近一带海域以布渔网捕鱼为由,指使被告人肖某辉等人以辱骂、恐吓、威胁等方法,强行要求在该片海域抽砂的砂船船主缴纳“渔网费”、“砂源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七名被告人的行为是一般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引起争议的定性问题,具有典型性、疑难性.辩护律师提出了被告人的行为充其量只是地方“恶势力”,虽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们的敲诈勒索行为属于一般的共同犯罪。本案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最后泉港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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