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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死亡没有尸体解剖的责任问题

发布日期:2012-06-15    作者:110网律师

没有尸体解剖的责任问题
案情回放: 2009年8月15日,王某因“右股骨粗隆骨折术后2月”入住某医院,初步诊断:右股骨粗隆骨折术后、内固定松动,在完善相关检查后于8月20日行:右股骨粗隆骨折术后原内固定取出+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植骨。王某术后返回病房,予抗炎补液治疗。术后急查血常规、凝血功能等。8月20日21时47分:王某突发心率加快120次/分,氧饱和度98%,持续心电呼吸血氧监护中,持续吸氧中。血常规回报:白细胞 44.1×109/L,血红蛋白160g/l,诉轻度腹部胀。查:神志清楚,血压91/59mmHg,体温正常,外敷料干燥,腹部压痛阴性,反跳痛(-),膀胱区无胀。导尿管通畅,尿量200ml,速请心内科急会诊,心内科住院总未到场,电话嘱予以林格氏液补充容量,急查电解质,处理:维持循环呼吸平稳,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对症及补充容量等。21时55分:患者心电血压血氧监护中,持续吸氧中,神志清楚,血压95/59mmHg,心率119-120次 /分,体温正常,腹部无压痛,留置导尿中,通畅。外敷料干洁,引流畅,约80ml血性液体,病情暂平稳,吸氧补液中,密观生命体征及切口渗出情况,维持循环、呼吸等稳定。8月21日2时45分:患者心电血压血氧监护中,持续吸氧中,患者心率加快,氧饱和度87%,查体:神志清楚,血压85/51mmHg, 体温正常,外敷料干燥,吸氧及心电监护中。请心内科急会诊,未来,电话嘱予以补充林格氏液,并控制滴入速度,急查电解质示:血钾正常,血钠稍低,通知住院总,并联系ICU和医院总值班,积极进行联系处理。处理:对症及补充血容量,心电监护及吸氧,心内科会诊医师电话嘱予立即以阿拉明2支加入NS500ml 补液中。3时55分:患者于凌晨2时52分许突发神志不清,张口呼吸。立即请麻醉科急会诊,心内科医师到场。嘱急查动脉血气分析等,遵嘱执行,即刻气管插管,吸氧,持续胸外按压,立刻呼二联、心三联静推,肾上腺素静推等。告病危,虽经积极抢救后病情无明显好转,无自主心跳、呼吸。3时52分心电图成一直线,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病历记载死亡原因: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肺栓塞(?)。后因病史中缺少术后医方为王某进行的电解质、血常规、凝血功能检查的报告单,鉴于王某家属对病史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异议,鉴定申请没有被受理。后经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王某家属21万元。
律师说 “法”:    
1.病史资料不全导致鉴定不能的责任由谁承担?
本案涉及到医疗过错的推定情形。医疗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有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因该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承担责任。当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时,便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错,因此而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诊疗义务的判断较为复杂,而对于实践中有些严重不当的行为,其行为本身便直接可以说明违反了医方的诊疗义务,因此只要存在这些行为,法律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者因此受到原,便可以直接向医疗机构主张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根据该条规定,在出现违法违规操作或妨碍证明的严重行为并造成患者损害时,便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本案医疗纠纷因缺少术后某医院为患者进行的电解质、血常规、凝血功能检查的报告单而导致无法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医疗鉴定来确定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而上述报告单应由某医院保管,因此对于因病史缺失而未能完成鉴定的责任应当由某医院承担,按照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因应推定被告存在过错。
2、医院是否具有尸体解剖告知义务?
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应当由哪一方提出尸体检验的要求,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提出尸体检验的要求,另一方同意或者拒绝或者拖延检验如何证明?对此本律师认为,在患者死亡后,家属一般都忙于办理后事或者巨大的悲痛之中,在短短48小时之内,要求其对死因提出怀疑并要求尸检,对于患者家属而言实在有些不近人情,但是一味的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将这一点与患者的知情权结合起来,在发生患者死亡的情况时,医疗机构在通知患者家属时,在给患者的死亡通知书上注明死因,并说明如果患者家属对死因有异议,就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检验,或者将尸体冷冻,但最迟也要在7日内进行检验,否则就等于认同医疗机构的死因,由患者家属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尸体检验。这样,就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比较容易及时确定拖延或者拒绝尸检的责任。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也倾向于这一观点。
本案对于某医院是否就尸检向患者王某家属进行过告知?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患者王某死亡后,王某家属即提出异议,双方亦对病史进行了封存,因此可以认定某医院知道王某家属对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异议,某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家属可通过尸检确定患者的死亡原因,而封存的病史中并无某医院告知尸检事项的书面材料,故可认定某医院未对该事项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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