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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客运新增车辆建档、发证(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6C031-04
事项名称: 省际客运新增车辆建档、发证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各区县交通局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A座15层
乘车路线: 38,53,381,40、741、6、109、19,715 ,741,50广安门站下
联系电话: 83979648
监督电话: 88011064
相关网址: www.bjysj.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省际客运新增车辆建档、发证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已取得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许可和线路经营许可;
2、已取得《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并办理车辆行驶证。
3、客运企业应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新增车辆行驶证件及复印件;
2、新增长途客运车辆提供《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及复印件;
3、外埠经营者还需提供车籍地省级运管部门企业开业许可和线路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4、外埠经营者还需提供车籍地省级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件及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和车辆类型等级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5、《客运车辆更新(新增)建档登记表》(可到办事机构领取或通过网络下载);
6、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7、申办车辆为在用车辆的,提供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勘查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予以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8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各区(县)交通局       
2、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5层
3、乘车路线:38,53,381,40、741、6、109、19,715 ,741,50广安门站下
4、联系电话:83979648      
5、监督电话:88011064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7、网址:www.bjysj.gov.cn

样表下载

建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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