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程序法 >> 查看资料

出租车遇交通事故 经营损失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2-06-15    作者:连会有律师
2011723,毛某驾驶出租车沿苏12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72KM+300M处,与同方向行驶的马某驾驶的四不像拖拉机相撞,又与相对方向由朱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相刮,造成毛某受伤,出租车受到严重损害。事故经江苏省泗洪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毛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朱某分别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毛某起诉要求马某、朱某按责任比例赔偿经营损失等费用,但马某、朱某认为经营损失是间接损失,不予认可。
  法院查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委托的批复》(法释【19995号)中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原告毛某驾驶的出租车受到严重损害须经一段时间方能修复,因此必然产生出租车经营损失,根据上述法释【19995号中最高院的批复,被告马某、朱某应该承担出租车经营损失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马某、朱某按比例赔偿原告毛某的出租车经营损失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思南律师
江西南昌市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高庆强律师
广东茂名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