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遇交通事故 经营损失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2-06-15 作者:连会有律师
法院查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委托的批复》(法释【1999】5号)中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原告毛某驾驶的出租车受到严重损害须经一段时间方能修复,因此必然产生出租车经营损失,根据上述法释【1999】5号中最高院的批复,被告马某、朱某应该承担出租车经营损失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马某、朱某按比例赔偿原告毛某的出租车经营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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