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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批发单位(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设立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9C010
事项名称: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设立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受理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0号
乘车路线: 运通103、运通105、16路、26路(原16路支)北方交大站下车
联系电话: 82210798、82210797
监督电话: 82210751
相关网址: //www.bjwh.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设立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意事项:

申请方式可以为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申请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还需将本单位的网站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称、地址和 电子邮件地址等情况报市文化局备案。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 
2、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3、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3、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
4、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文化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0号

3、乘车路线:运通103、运通105、16路、26路(原16路支)北方交大站下

4、联系电话:82210798/82210797

5、监督电话:82210751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7、网址://www.bjw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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