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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3C005
事项名称: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三章第十三条
2、《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一章第四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六条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2107室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63345216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备注:

办事程序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建立卫星通讯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三章第十三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一章第四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六条。
办理机构: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2107室 63345216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条件:
(一)建立卫星通讯网
按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规定的许可权限办理。
(二)设置卫星地球站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原件1份、《设置卫星地球站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二、十三、十六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信息产业部核准的网络编号或相关单位批准入网的文件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4)《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5)使用频率地域《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分析报告》(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它同频段发射电台的可以不提交该报告)和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地球站对微波接力站干扰分析报告》原件各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十六条,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建设通信卫星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暂行规定》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文件国无管[1995]4号;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有关技术报告内容格式等要求的通知”国无办频中[1998]94号。
(三)设置网外地球站还需要增加以下材料:
(1)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2)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的,还应提交相
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证。
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许可权限。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二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给予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流程表》,起草批准设台批复,连同申报资料一份一并转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所需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审核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二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批准。必须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后,审核或起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中要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转复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一并将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一并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复审标准的,不予批准。必须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后,审核《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审定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授权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必须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后,审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执照、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许可文书归档,按要求交办公室。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收费
工作标准:
1、及时办理收费;
2、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财务出纳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收费标准检验交纳频率占用费清单。
对符合收费标准的,签收支票或现金,开具收据。
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当场与校对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按前款规定收费。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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