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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张敬辉律师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首先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利益,以法律所禁止的或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等不法利益所投的保险,其合同一律无效;其次应当是可以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如果利益无法计算,则损失将无法以金钱补偿,保险的损失补偿作用也无法达到;其三应当是确定的利益,无论是现有利益还是期待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都是可以确定的,否则无从进行损失认定,保险赔偿无法实现。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当事人与财产标的的利害关系,因此根据财产主体与客体不同的法律关系,可将保险利益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等类型。一般来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认定有保险利益存在:
  1?对财产标的具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等权利。凡是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财产权利,无论是所有权,还是抵押权、留置权、经营权等其他物权,也不论此种权利是现有的还是将来的,都可认定有保险利益。
  2?对财产标的物依法占有、使用或保管。经济生活中,通常会出现当事人依法或依约定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保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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