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发布日期:2012-06-28 作者:110网律师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以下的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4)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3)恶意报复他人而实施伤害的:
(4)在校园内或校门口对学校师生实施伤害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被害人的伤情存在一果多因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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