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拆迁安置案例 >> 查看资料

动迁补偿款析产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原告:张兄和其妻

被告:张弟和张母,代理人:戴天乐

原告诉称:198010月,他们与被告一起居住在新桥路某号公房,该公房的承租人是被告张弟。20056月,原告由动拆迁公司告知,被告张弟已经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可得补偿款17.7万余元。两原告提供了该协议后认为,自己系同住人,应当分享拆迁补偿款8.8万余元,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辩称,原告户籍虽在该屋,但这是分立的两户家庭,张母和张兄分别为户主。20038月,张弟作为被拆迁对象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本次拆迁是按照承租户来补偿的。原告已经另外得到了安置,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分割主张。

戴天乐律师通过调查,收集了原告户籍变更资料,证明张兄自立户口为户主的事实;收集了19929月张兄承租着另一处公房和20034月将该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张兄之子的资料;提供了20036月,张子与拆迁人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交出了承租的公房,得到了补偿款人民币12万余元和92.75平方米的定向安置房屋的证据,证明原告挤占张弟承租房屋的事实;出示了20059月原告签订的《动迁安置协议书》和张兄获得的第96号租用该套公房凭证,证明原告已经得到安置的事实。原告代理律师确认了这些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上述证据的效力。法院认为,原告虽然具有新桥路某号的户籍,但是和张母是分立的两户家庭,而新桥路某号房屋的承租人是张弟,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被告张弟作为新桥路某号的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按户进行了补偿安置。20034月,原告张兄将其承租的公房变更为其子租赁。20059月,拆迁人对原告夫妇另外进行了安置补偿。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系被告张弟承租的新桥路某号公房的共同居住人,故不享有分割被告动迁补偿款的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06217,法院作出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归原告承担。现在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