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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构成盗窃罪吗?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3年我接了一个盗窃的案子,嫌疑人朱某某的妻子庄某某经人介绍慕名找到了我,要求我担任她丈夫的律师,因为她觉得她丈夫的案子很蹊跷。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被告人朱某某和本村陈某(女)长期保持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朱某某的妻子虽然知道但也无可奈何。2003年春节后的某天,被告人朱某某发现平常由陈某骑着的摩托车被陈某的丈夫王某某(王某某平时在外打工,春节回家过年)骑着在村里瞎转,并高兴的炫耀自己的老婆是多么的能干,给他还买了摩托车!朱某某就乘其不备,将车推回家藏了起来。后来王某某及其儿子在村中寻找未果,问朱某某是否看到摩托车,朱说“我没看到,就是看到也不告诉你。”此后当晚,车被王某某找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对朱某某刑事拘留。在被拘留之前,朱某某的庄某某妻子问他为何偷车,他说和他们闹着玩的。闹着玩能闹出这么严重的后果吗?庄某某不明白,她怀疑这事情的背后有文章,也许还能证实一下自己的怀疑。我当即告诉她,根据她所提供的情况,朱某某构成盗窃罪是没有疑问的,至于他所说的闹着玩的,如果没有第三人在场的话很难得到证实。可是委托人坚持要委托,我同意了。

    果然不出庄某某的所料,在我会见了嫌疑人朱某某后,朱某某向我讲述了他与陈某以及摩托车的故事。原来,朱某某与陈某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2002年秋天,为了更好的讨好陈某,朱某某带着陈某到隔壁某县购买了本案涉案的赤兔马牌摩托车,并以陈某的名义办理了牌照。谁知春节到了,陈某的丈夫回家,天天骑着朱某某购买的摩托车在村里炫耀,朱某某看在眼里,心里很不是滋味,于是他决定,惩罚惩罚他,将车推回自己家中,过几天再还给陈某。我将所了解到情况向办案机关作了反馈,但承办人说“嫌疑人所供述的不能得到印证,陈某也否认了他们之间有任何的关系。”案件陷入了僵局。我决定亲自去那个卖摩托车的商场看看。这一趟行程,有了一定的进展,由于时过境迁商场虽然无法确认当时来买车的是谁,但能确认他们是一男一女!回来后,我将情况再次向办案单位做了反映,经过办案单位的充分调查,最终证实嫌疑人朱某某的供述是真实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朱某某还构成盗窃罪吗?

    办案单位认为:朱某某仍然构成盗窃罪。因为,虽然摩托车是嫌疑人所购买,但是他已经将车赠与给了陈某,此时陈某是摩托车的所有人,朱某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她人财物,已经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朱某某构成盗窃罪,但由于事出有因,盗窃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

    我则认为:朱某某不够成犯罪。朱某某虽然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但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不能证实朱某某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是因为:一,朱某某和陈某关系特殊,朱某某看到陈的丈夫骑着自己买的摩托车到处炫耀,心里不是滋味,其偷车应该主要是为了暂时泄愤而不是占有;二,朱某某和陈某同村,相隔很近,其偷窃摩托车后也无法实现非法占有,因为他只要使用对方就会知道,这一点朱某某不可能不知道。三,在陈某的丈夫找车时,朱某某说“我就是看到我也不告诉你。”更充分的证明嫌疑人盗车的行为是暂时泄愤而非占有。

    在我的据理力争下,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朱某某被无罪释放。

    办案手记: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但要有发现证据的能力,还要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巧妙地办案方法,因为律师不是权力机关,他的发现和意见要通过权力机关去实现,于是与权力机关的充分沟通并让其采纳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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