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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日期:2012-07-14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是否属于工伤?
高洁
案情简介:
李先生系某加工制造有限公司的职工, 2010年9月2日,李先生下班回宿舍后换下工作服,便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了,在回家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严重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为李先生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先生于2010年9月底向工伤认定部门领取了工伤认定申请表,于2011年5月补齐证据材料并提起了申请,工伤认定部门于2011年7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李先生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以工伤认定部门程序存在瑕疵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李先生又于2011年10月向工伤认定部门重新提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于2011年12月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书,用工单位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本案正在审理中。
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两个焦点:一是本案应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还是适用旧工伤保险条例;二是本案是否属于工伤。
笔者认为:首先本案应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其次,本案无认是适用新条例还是旧条例,本案均不属于工伤,理由如下:
一、本案应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
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是工伤认定部门于2011年12月依据李先生于2011年10月的工伤认定申请而作出的,依法应当适用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而不适用2004年1月1日实施的旧《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部门在答辩中称:“1、由于工伤认定部门的程序错误导致李先生的工伤认定未能在2010年内完成;2、法律法规的适用都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新法律法规仅对法律法规颁布后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颁布施行前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本案,工伤认定部门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国务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最后一条之规定:“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该决定对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溯及力问题已有特殊而明确具体的规定,工伤认定部门无权对溯及力的问题作出解释,而是应当依据该决定依法行政,即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李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二、本案无论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均不属于工伤。
1、根据旧《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50号)规定:“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82号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结合本案,仅凭李先生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行为,无论其负事故的何种责任,均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截止发稿前,本案仍在审理中,笔者作为用工单位的代理律师,针对本案仅发表一下个人法律观点,供广大读者予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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