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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单位资格许可(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1.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的颁发; 2.上海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审批。
办理时限: (一)核准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约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在接受约请后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三)核准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申办对象资格: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1.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且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2.有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以上持证资格; 3.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试验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附件2规定的具体条件。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程序: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
  (一)申请
  申请气瓶检验核准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者换证核准);
  4.申请首先核准和增项的机构,应当提供上海市质量技监局确认的已落实申请核准项目范围内检验责任的见证文件;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受理
  核准实施机关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并返回申请单位。
  (三)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核准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四)审批、发证
  1.上海市质量技监局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
  2.符合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核准增项:检验机构在其检验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核准项目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但在约请鉴定评定前,应当在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B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
  
  复查换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上海市质量技监局提出复核准申请。
  
  变更与延续:(一)检验机构因机构名称、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证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检验机构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机构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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