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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意义

发布日期:2012-07-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青少年;社区矫正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顾名思义,就是把符合矫正条件的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置于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接受惩罚和矫治,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据有关部门调查表明,从二十世纪八十代起,我国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一直居高不下,许多地区还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并且已经出现了犯罪高峰。青少年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日趋严重,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加强青少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使他们能顺利回归社会重新做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发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是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具体体现,需要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积累新经验。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特点分析

1、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大约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一半以上。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

2、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值得重视的是,有的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3、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4、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值得注意的是,在校学生犯罪有“异军突起”之势。犯罪学生中也不乏“三好生”和班、团干部等曾经“品学兼优”者。此外,涉及未成年人的治安案件更是形形色色。他们有的在公共场所酗酒闹事;有的参与赌博、吸毒;有的嗜黄成瘾而卖淫、嫖娼。对此,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的结局?是学校教育的失误?是家庭管教不严? 那么是社会管理的失控?这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在哪里?怎样才能引导青少年走好自己的人生路?

二、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分析

青少年失足原因多样,各不相同,与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法制观念不强等都有关系,因此,青少年矫正对象除了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外,还与他们的心理、成长环境相关而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掌握他们的特点,关注矫正相关环节,便于实施分类管理和个性化教育,对提升矫正实效、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至关重要。

1、青少年矫正对象自身的特点。青少年矫正对象被判处刑罚,这就意味着他们是受到国家刑法惩罚的罪犯。同时,他们也是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思想幼稚单纯、情绪容易波动、自控能力弱的花季青少年。因此,在他们身上体现出的特点主要有:一是法制观念淡薄。当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时,有的甚至觉得好玩,根本不知道或没有考虑这是否是犯罪。判刑后,有的人虽然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定的认识,但大都是肤浅和片面的。二是存在不同程度的犯罪心理和不良恶习。由于青少年思想单纯,不能体会到受到刑罚对自己一生的长久影响。在短期内会认为被判刑反而有了炫耀的资本,持强凌弱,善恶不分,其主观恶性根治很难,一旦遇到机会,犯罪意念疾速滋长这部分未成年对象极可能出现不服从管理,甚至违反规定、对抗改造的情形。因此,工作中要将其纳入重点矫正的对象,坚持重点监督与适时奖惩相结合,对不服管教、违法犯罪的,必须依法对其严惩不贷。三是不能正确认识适用社区矫正的意义。部分青少年矫正对象不懂“从轻减轻处罚”的涵义,犯罪了不用坐牢不用受苦,没有体会到法律的威慑力,使其产生“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事”的思想。同时,由于缺少及时的心理矫正,缺乏必要的引导沟通,有的青少年矫正对象有一种 “破罐破摔”心理,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了伏笔。

2、外部环境对青少年矫正对象的影响。虽然由专门的矫正机构和矫正志愿者对其实施管理、教育,但是由于放在社会上,青少年还会普遍进行交往,有的矫正对象利用监管工作间隙,沿袭从前的不良生活圈子和朋友圈子,或者受成分复杂的居住环境的影响,不良生活习惯延续,在犯罪边缘徘徊,不知不觉地重走老路,引发犯罪。因此,由于外部环境对青少年矫正对象“群体感染”情况,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3、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矫正对象发挥作用。在实际情况中,在校生一旦犯罪,一般学校都有规定,只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就要开除学籍,这些青少年或者被送往工读学校,或者不愿意接受工读学校严格的管理拒绝入校,被推向社会,在社会闲散、游荡,很多会再次犯罪,甚至成为惯犯。另一方面,青少年矫正对象的家庭教育多存在问题,不是过分溺爱就是不闻不问,不是窒息管束就是放任自流。家庭是改造青少年矫正对象极为重要的环节,家长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思想关注甚少,对其精神世界一无所知。有些家长不但发现不了教育方式的缺点,在孩子犯罪后失望和焦虑心情驱使下,反而会出现更为不当的教育形式,不但没有帮助矫正不良思想和行为,还会出现南辕北辙的错误教育效果,使其再次触犯法律。

三、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法与途径

1、扩大青少年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规定社区矫正制度适用于所有的非监禁刑,如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监外执行对象,还可以适用于因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而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将收容教养、劳动教养以及工读学校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体系。这样做既有助于体现惩罚的公平性,提高矫正效率,节约矫正资金,又有利于青少年矫正对象的改造和成长。

2、心理矫正、思想改造是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的根本。心理辅导、思想引导是目前对青少年矫正的最有用的方法之一,也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心理矫治、思想改造过程是旧的心理定势不断消解,新的心理定势逐步形成的过程。在实践中,因为青少年的心智不成熟,世界观尚未定型、人生观显著错位、价值观严重扭曲,误入歧途,走向犯罪。要想让他们彻底与过去的不良生活告别,就必须要在特定时期内由专人对其多次深入接触,了解其心路历程,并在一段时间内不断予以矫正。犯罪青少年虽然在心理上有缺陷,但他们仍然具有同龄人共性的心理特点。例如:青少年罪犯会有情绪不稳定,自尊心强,希望得到宽恕谅解、不受歧视等等的特点。针对这些特点,社工和志愿者们要尊重他们的情感,对症下药,和风细雨的耐心帮教,对他们的优点、进步及时表扬、鼓励,对缺点和错误要善意提醒,有效制止,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分辨善恶,理解和信任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树立正确的“三观”,重塑人生。

3、实现回归社会“软着陆”。青少年矫正对象主要来自于闲散青少年。因此,应发挥成员单位、社会团体及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实施“五帮工程”,力求青少年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实现“软着陆”。一帮学,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并帮助协调有关学校,使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二帮困,帮困重帮“志”,使青少年矫正对象树立远大志向。与此同时,对特困人员要多方努力,争取民政部门落实社会救济等政策,做到应济尽济。三帮教,帮教重帮“法”,对青少年矫正对象跟踪教育转化,谈人生、话未来,教育他们遵纪守法走正道。四帮富,劳动部门要对有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其顺利就业创造条件。此外,发动专业户、养殖户等结对帮带,进行技术指导,帮助青少年矫正对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使其有事可做,防止继续闲散。五帮家,定期家访,热心帮助青少年矫正对象重新融入家庭生活,使其不受兄弟姐妹歧视、不被父母嫌弃,能够安身暖心、安居乐业。从而全力落实教育矫正措施。

4、是控制和减少失足青少年重新犯罪。社区矫正服务人员对社区内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曾被治安行政处罚的青少年,以及正在假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和缓刑考验期间的青少年,实行“一对一”的跟踪帮教。除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监管工作之外,还应当主动家访、谈心,以交友善导的方式,针对不同性格、经历的帮教对象,有的放矢地采取具体帮教措施,力求对矫正对象产生心灵震撼和激励作用。

5、是遏制不良传媒的误导,加强娱乐消费的引导和管理。不良传媒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这一问题已引起各国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社区有关部门要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广泛开展面向青少年的读、视、听指导,提高他们判别是非优劣的能力和鉴赏水平。组织影视读物鉴赏指导组,推荐优秀作品,开展鉴赏评析活动,引导他们读好书、唱好歌、看好节目。针对娱乐场所对青少年行为的巨大影响,社区要加强对青少年娱乐消费的引导和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坚决控制未成年人进入法律规定不得进入的娱乐场所。加快公益性文化设施如图书馆、体育馆、文化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场馆的建设,发挥其娱乐、教育功能。五是不断开展社区居民的素质教育,增强家庭预防观念,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和预防水平。特别强调父母等长辈的表率作用,给子女以良好的印象和影响。建立和倡导和谐、温暖、健康、文明的家庭生活环境,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其体系还不健全,需要一个相当长的阶段加以发展、完善。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矫正、帮教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细致、特殊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当随着实践的发展,积极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完善组织体系,拓展新的途径,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这项正义事业,不断呈现崭新的格局,使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取得长足的发展。




【作者简介】
吕永,法律自由人;左新绘,法律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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