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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补贴补贴归属案例

发布日期:2012-07-18    作者:王林律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接受段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段某某上诉谭某某、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二审程序的代理人,我通过查阅案卷并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原审法院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认定2010年油补有段某某和谭某某共享,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段某某运营期间的燃油补贴应当归段某某所有。
原审法院已审理查明段某某租用谭某某出租车日期为20097112010710,后又续签半年自20107112011110,由此可以认定2010年该出租车完全有段某某负责运营,实际用油者应当为段某某。
段某某作为该出租车的承租人,燃油补贴应当归段某某所有有明确法律依据。首先,段某某和谭某某存在出租车租赁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25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0年政府补贴的燃油补贴属于段某某占有、使用出租车期间而获得的收益,段某某作为承租人应当享有租赁期间的燃油补贴。况且段某某原审已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合同双方口头约定燃油补贴归段某某所有,原审法院以段某某和证人系同学关系而认定证言没有证明效力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原审法院不能认定双方约定燃油补贴归段某某所有,那么依照《合同法》第225条规定也应当判决归段某某所有。其次,根据《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办法》等规定可以说明出租汽车燃油补贴是国家为减少因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车驾驶员的影响,而给予的临时性补贴,通过该项补贴,确保城市出租汽车行业保持稳定。发放出租车燃油补贴的原则是谁支付油费、谁享受补贴,补贴的是真正掏油费的司机。因此根据政府出台燃油补贴的目的和谁加油谁受益的原则,段某某运营期间的燃油补贴应当归实际用油者段某某。谭某某上诉请求认为:自己是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是燃油补贴的对象,是对以上政府规定和政策的误解,谭某某只是出租车的所有者,实际经营者应当是从事出租车营运,为广大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段某某。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实际用油者是对燃油补贴对象最直接的解释。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违法,望贵院依法认定,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王林律师
                                          2012  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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