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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桩婚姻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2-07-1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我与孩子他爸1993年于A地登记结婚,后因感情问题于1998年通过法院诉讼离婚。2000年我们两人又生活在一起,没有进行复婚登记,只是在B地民政局以离婚证丢失为由,申请补办了结婚证,结婚日期仍为1993年。现在因为矛盾,我们想离婚,但不知道如何处理。咨询律师时,不同的律师给出了不同的答复。有的律师说,直接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有的说法院已经解除了我们的婚姻关系,在B地补发的结婚证无效,让我们起诉B地民政局。请问,有没有最简单可行的办法解除我们现在的婚姻关系。
孙大元律师答复:根据你的陈述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认为你们的婚姻关系已经于1998年在你们离婚诉讼时被法院解除。2000年你们在没有办理复婚登记的情况下,又生活在一起,不属于合法婚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尽管B地民政局给你们补发了结婚证,但他们是在被你们隐瞒了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对1993年你们所建立的婚姻关系的再次确认。因为这种确认证明所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所以,所补发的结婚证自然也是虚假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的离婚判决就是最有力的证明。因此,我认为你们这种同居关系的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去办理,也不需要到法院去诉讼,双方就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后,自动解除即可。如果因为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或子女抚养问题出现纠纷,可向法院起诉,但案由不应当是离婚纠纷,应当是析产纠纷或抚养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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