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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学研究的困境与出路:以中国为基点的思索

发布日期:2012-07-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律科学》2012年第2期
【摘要】在历经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兴起到90年代末21世纪初的繁荣之后,我国的国际刑法学发展已经步入一个“茫然”的“停滞”阶段。称之为“停滞”,是因为我国当前的国际刑法学研究虽然从表面上看依然成果丰硕、欣欣向荣,但实际上已陷入空前的困境;冠之以“茫然”,是因为学者们至今仍然陶醉在中国的国际刑法学研究“形势一片大好”的喜悦之中,对于浮华之下所隐藏的危机似乎丝毫没有觉察。因此,在当前浮躁的学术氛围下,重新审视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的现状,正视其间存在的学术困境,对于深化国际刑法学的研究、提升国际刑法学的学科地位、发挥国际刑法学的学科价值将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
【关键词】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学;中国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对国际刑法的关注可以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但对国际刑法学的开拓性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20多年来,我国的国际刑法学研究不仅日趋成熟,而且为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和对外刑事司法合作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指导与支撑。但是,同全球视野下国际刑法及国际刑法学发展的现状相比,我国的国际刑法研究不仅起步较晚,而且在历经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兴起到90年代末21世纪初的繁荣之后,我国的国际刑法学发展已经步入一个“茫然”的“停滞”阶段。

  之所以谓之为“停滞”,是因为我国当前的国际刑法学研究虽然表面上看硕果累累,但是仔细推敲却不难发现,近7年来(2005-2011年)[1],我国学者有关国际刑法的研究成果,著作类虽然多达67部,但是多为名家做主编的论文集和众人合著,个人专著不多,基础研究更少;期刊类文章共451篇,主要集中于我国刑法对国际刑法规范的适应和个罪的防治,对于基本概念、原则、理念等根基性问题缺乏足够关注。对此,我们可以从下表的数据分析窥见一斑:[2]

  表一:2005-2011年国际刑法学著作类成果分析图

  ┌─────┬───┬───┬───┬───┬───┬───┐

  │著作类别 │个人 │合著 │论文集│法规 │合计 │所占 │

  │ \ │专著 │ │ │注释 │ │比率 │

  │ 研究主题 │ │ │ │与汇编│ │ │

  ├─────┼───┼───┼───┼───┼───┼───┤

  │整体国际刑│6 │5 │7 │2 │20 │29.9%│

  │法学 │ │ │ │ │ │ │

  ├─────┼───┼───┼───┼───┼───┼───┤

  │国际刑法一│5 │0 │0 │0 │5 │7.5% │

  │般理论 │ │ │ │ │ │ │

  ├─────┼───┼───┼───┼───┼───┼───┤

  │国际犯罪一│3 │3 │0 │0 │6 │9% │

  │般理论 │ │ │ │ │ │ │

  ├─────┼───┼───┼───┼───┼───┼───┤

  │具体国际犯│5 │6 │3 │0 │14 │20.9%│

  │罪 │ │ │ │ │ │ │

  ├─────┼───┼───┼───┼───┼───┼───┤

  │国际刑事法│7 │5 │0 │1 │13 │19.4%│

  │院 │ │ │ │ │ │ │

  ├─────┼───┼───┼───┼───┼───┼───┤

  │国际刑事司│4 │1 │2 │2 │9 │13.4%│

  │法合作 │ │ │ │ │ │ │

  ├─────┼───┼───┼───┼───┼───┼───┤

  │合计 │30 │20 │12 │5 │67 │100% │

  ├─────┼───┼───┼───┼───┼───┼───┤

  │所占比率 │44.8%│29.9%│17.9%│7.5% │100% │ │

  └─────┴───┴───┴───┴───┴───┴───┘

  表二:2005-2011年国际刑法学期刊类文章分析图

  ┌─────┬───┬──┬───┬───┬───┬────┬───────┐

  │研究主题 │国际 │国际│国际 │国际 │国际 │合计 │所占 │

  │ \ │刑法 │犯罪│刑事 │刑事 │刑事 │ │比率 │

  │ │ │ │管辖 │法院 │司法 │ │ │

  │ 研究方向 │ │ │ │ │合作 │ │ │

  ├─────┼───┼──┼───┼───┼───┼────┼───────┤

  │基础理论 │50 │32 │7 │99 │11 │202 │44.8%[3] │

  ├─────┼───┼──┼───┼───┼───┼────┼───────┤

  │立法解析 │42 │114 │6 │42 │45 │249 │55.2% │

  │与应用对策│ │ │ │ │ │ │ │

  ├─────┼───┼──┼───┼───┼───┼────┼───────┤

  │合计 │92 │149 │13 │141 │56 │451 │100% │

  ├─────┼───┼──┼───┼───┼───┼────┼───────┤

  │所占比率 │20.4%│33%│2.9% │31.3%│12.4%│100% │ │

  └─────┴───┴──┴───┴───┴───┴────┴───────┘

  而又冠之以“茫然”,是因为学者们至今仍然陶醉在中国的国际刑法学研究“形势一片大好”的喜悦之中,对于浮华之下所隐藏的危机似乎丝毫没有觉察。而通过上述图表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国际刑法学缺乏宏观性和基础性的研究。学者们更多关注的是某一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立法的嫁接,或者某一具体国际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即使涉足基本理论,也多为泛泛而谈。关于当前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的困境与出路问题,更是无人问津。在如此的学术环境下,笔者坚信重视与加大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将是我国国际刑法学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在当前虚煌的学术氛围下,重新审视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的现状,正视其间存在的学术困境,其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如锥立现。

  第一,有助于深化国际刑法学研究。我国的国际刑法学发展到今天,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基础理论研究的缺位已经成为所有国际刑法学者必须正视的问题,它是我国学者一直以来在研究国际刑法时过于追求所谓的“全面”、“新颖”而积累下的“硬伤”。深刻认识这一严重缺陷,潜心弥补,无疑将对我国国际刑法学的深入发展和国际刑法学体系的合理建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二,有助于提升国际刑法学的学科地位。国际刑法学的学科属性一直是刑法学与国际法学的争议焦点。从我国各高等院校的学科设置和硕士研究生的招生专业设置看,一般将国际刑法学置于刑法学之下。而从常见的学科分类与代码手册看,国际刑法学通常被作为三级学科,置于国际法学之下。加之刑法学者和国际法学者在研究国际刑法时闭门造车、各持己见,导致我国的国际刑法学研究视角混乱、理论庞杂,难以形成学科发展所必须的共性基础。由此,在深入剖析国际刑法学定位迷茫之根源的基础上,重新科学定位国际刑法学,不仅有助于梳理当前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的混乱局面,而且有助于激发人们重新审视国际刑法学和重视国际刑法学,进而还原国际刑法学作为一门不可或缺的法律学科的应有地位。

  第三,有助于发挥国际刑法学的学科价值。密切关注实践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的重要特色,我们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颇丰。但是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的这种“紧密结合实践”实际上只是在密切关注国际刑法立法动态的基础上,对国际条约的介绍或者解读。而不能为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并科学预测国际犯罪的发展趋势,为国际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提供指引。本文将对我国当前国际刑法学所存在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严重脱节问题予以重点关注,以促进国际刑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理论学科的应有价值的充分发挥。

  第四,有助于促进我国对外刑事司法合作的深入发展,提高我国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跨国犯罪,乃至涉外犯罪的成效。理论来源于实践,但其在经过重新整合与升华后,又反过来为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与指导。因此对我国当前国际刑法学研究困境与出路的探寻,无疑有助于扫清我国国际刑法学学科发展的障碍,进而为我国对外刑事司法合作范围的扩大、途径的拓展和成功率的提高提供更有力的理论支撑与指导。

  第五,有助于更好地利用国际规范维护我国的主权与利益,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不熟悉国际规则,不能充分利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维护国家权利和利益,是当前我国对外交往的一大败笔。笔者意欲通过提升国际刑法学的学科地位和学科价值,向人们昭示了解国际刑法和国内刑法的关系,掌握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程序与规则,熟悉国际刑法规范,是我们完成改革开放使命所必须做的功课。如此,不仅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国际规则维护我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也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

  二、当前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面临的主要困境

  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整理,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国际刑法学研究主要面临以下四大困境:

  (一)基础理论研究缺位

  1.研究层次浅显

  我国学者在研究国际刑法时,虽然对国际刑法的概念、国际犯罪的概念、构成、分类等基础问题多有涉及,但往往浅尝辄止,缺乏专门、系统、深入的研究。这显然会给国际刑法学的体系建构和纵深发展造成一种根基性的缺失。例如,虽然“一门科学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这一科学共同体中的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某种共同的语言,即具有作为交流媒介的科学概念和术语”。{1}但是关于国际刑法概念的专门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文章仅两篇[4],即2002年杨凯博士发表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的《论国际刑法的概念、性质、功能》和于泓博士发表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的《关于国际刑法概念及法律特征的思考》。其余的所谓“如火如荼”的论述全部隐藏在综合性著作和其他专题性著作中,从这一地位来看,显然国际刑法的概念并非学者研究的重点,更谈不上专门研究了。

  2.理论自觉匮乏

  基础研究的缺失虽然已经成为我国国际刑法学当前必须正视且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大多数国际刑法学者似乎尚未对此有所察觉,更不用说认识到其后果的严重性了。这说明我国的国际刑法研究缺乏理论的自觉性,既不能打破固有的思维模式,主动地对国际刑法予以层层追问,进而对其基本理论予以深入剖析,也不能主动地发现理论研究的漏洞或不足,并及时地予以补充、完善。例如,我国学者在探讨国际犯罪的成立时,大多数人想当然地套用国内刑法犯罪构成体系的思维模式去解读国际犯罪的成立条件。笔者认为:“不可否认,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某些方面有相似甚至是相通之处,但两者毕竟在制定者、法律渊源、调整的关系、制裁对象、执行方式等有诸多方面不同。”{2}49国际刑法的产生,是各国为了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基于本国主权考虑基础上的协商与妥协的结果。因此,通过国际条约等国际刑法载体所规定的国际犯罪的成立条件,具有必然的共通性与普适性,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内刑法理论的犯罪成立模式,亦或某一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都无法实现的。那么为何我国的国际刑法学者却一直前仆后继地“执着”地通过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来解释国际犯罪的成立条件呢?也许是因为学者们尚未发现这种研究方法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许是这种研究方法已经成为我国学者研究国际犯罪成立条件的固有模式,纵使有人对其有所警觉,但基于打破传统的畏惧或者塑造全新理论体系的艰辛,至今无人能够或者勇于挑战这一难题。而无论是盲点的存在,还是勇气的缺乏,都在进一步印证着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自觉性的匮乏。

  3.研究范式缺失

  虽然“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国际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趋向全面和完整,脉络更加清晰合理”,{2}6但是由于我国的国际刑法研究相对起步较晚,加之理论背景混乱、研究视角庞杂等原因的存在,国内学者关于国际刑法学的体系架构,并未形成统一意见,其主张主要分为以下五大类:一是“绪论—实体论—程序论”模式;二是“总论—各论—程序论”模式;三是“绪论—总论—各论—程序论”模式;四是“绪论—国际犯罪及责任论—程序论”模式;五是“绪论—国际犯罪论—国际犯罪刑事责任论”模式。这五种体系彼此间似乎存在一定的相通之处,但是细细品味起来却又“貌合神离”。这种研究现状说明了我国国际刑法学虽然在短短二十余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暴露出自身研究范式缺位的事实。美国科学史家和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认为,“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解系统、理论框架、理论背景;是一种方法论和一套新颖的基本方法;表征一种学术传统和学术品格,标志着一门学科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条件”或“成熟标志”。而前科学和常规科学的区别就在于该学科是否形成了从事该门学科研究的科学家共同接受的“范式”。{3}371-372。由此可见,具备共识性的较为完善的体系的确立,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也是该学科升华出自己的研究范式的必要条件。国际刑法学学科体系的杂乱现状,说明我国的国际刑法学尚未建立自己的研究范式,更暴露出我国国际刑法学理论研究的“稚嫩”。

  (二)理论与实践脱节

  1.问题意识欠缺

  虽然我们一直在高喊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但是我国当前的国际刑法学研究却陷入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其原因在于问题意识匮乏,对理论研究的超前性、预见性认识不足。我国的国际刑法学之所以会在1998年至2004年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并不是我们在问题意识指引下理论发展的自觉,而是由于这一时期国际社会陆续出台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1998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年)等一系列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刑法规范并于2002年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围绕这些理论素材,我国学者发表了大量的学术成果。例如,以国际刑事法院为主题,学者们共出版著作5部,文章164篇,这还不算大量的相关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我们知道,《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出台是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酝酿过程的。而国际社会之所以开始关注国际刑事法院并为其成立做准备,是因为以战争犯罪为代表的国际犯罪的发展使“国际社会感到有必要成立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法院”,{4}145以美国著名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为代表的一批学者也纷纷著书立说为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寻找理论上的支撑。相形之下,我国在这一时期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成果却寥寥无几,能查到的只有朱建家、张辉发表于《常德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的《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管辖若干问题详析》一篇文章。这显然与国际刑法发展的大环境格格不入。难道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与作为国际社会一员的中国的切身利益不无关系吗?难道身为国际刑法学者,不应当早早地为这一国际刑事领域的重大事件做好理论上的准备吗?现实的漠然只能说明我国学者在当时并未意识到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刑法理论研究的重大问题点。我们姑且把这种问题意识的欠缺归结为改革开放尚不深入,对国际环境缺乏正确的认识。那么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之后,尤其是2005年至今,为何我国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成果又“不合时宜”起来?之所以说“不合时宜”,是因为虽然我国由于种种考虑最终并未签署《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但是国际刑事法院已然客观存在,而对刚果爱国者联盟领导人卢班加的开庭审理[5]、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等进一步向国际社会彰示了国际刑事法院的效力,因此接受《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对中国来说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关键在于怎样更好地维护中国的主权与利益,而这正是我们国际刑法学者的工作。因此,伴随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并结合我国尚未签署《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现状,我国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尤其是关于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未来在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对接问题,应当进入深入发展时期。虽然当前我国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成果,著作类13部,文章类141篇,从数量上看,似乎延续了1998年至2004年的繁荣。但是通过上文的图表可见,当前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成果将近80%集中于基础研究,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笔者不是说重视基础研究不对,但是这里的对基础研究的重视,一方面似乎并不是为了弥补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层次浅显的不足,另一方面有违我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研究的实际需要。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在理论层面我国当前急需做好的准备是将来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及加入之后的策略应对,但是当前能够呼应这一需求的研究成果微乎其微。那么对这一现状只能有一种解释,即我们的国际刑法学研究问题意识匮乏,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

  2.研究方法守旧

  我国学者在研究国际刑法时,采取的主要研究方法是介绍、注疏,即将国外关于国际刑法的研究成果直接拿来,或者通过著书立说长篇大论地对某一国际刑法条约予以注释、解读。其症结在于忽视了学说或法律引进的本土化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移植。这种激进与盲目又进一步加重了国际刑法研究的滞后性,导致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日趋疏离。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例,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后,我国学者撰写的直接以该公约为主题的文章共388篇,其中期刊类271篇,报纸类53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64篇,这还不包括以著作形式出版的各种研究成果。在这上百篇学术论文中,学者们的研究方法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笔者前面提到的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单纯地注释、解读,这种研究方法不仅忽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的适用性问题,而且不经由全面、深入把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立法背景而做出的注释显然欠缺权威性与说服力。另一类虽然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对接为研究视角,但是不以实证调查为基础的对策建议显然难以为司法机关所采信,其实这也是法律引进本土化问题的一个侧面。这种研究方法不仅进一步加剧了我国当前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各自为政”的局面,而且造成学术资源的严重浪费。

  应当承认,因为我国自身国际刑法学历时性资源的缺乏而移植外国的先进理念并没有错,而且,本土性的进化理性主义并非与建构理性主义天然对立,只不过在这一建构的过程中,无视精神根基的培育而只注重制度方面的型构可能会使我国先天不足的国际刑法学无法成长。{5}606

  (三)学科定位迷惘

  1.法律归属不清

  国际刑法的定位,即国际刑法作为一门法律的性质归属,一直是国际刑法研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由此不但诱发了国际刑法学学科定位的迷茫,也使国际刑法学的研究陷入尴尬。其实,这种迷茫的背后实质上存在着国际法学与刑法学两大传统学科之间的争执。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刑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4}145“国际法是一个能动的、发展的科学体系,它的调整对象是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在现代,由于国际交往范围日益扩大,国际法产生了一些新的相对独立的分支,如海洋法、空气空间法、外层空间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保护法、国际组织法,等等。国际刑法也是国际法中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一个新的分支。”{6}23刑法学者则认为:“国际刑法既不应当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更不能归属于国内刑法。它是由国际法的某些品格(在渊源方面)和国内刑法的某些品格(在内容方面)相结合而造就的一种边缘性的独立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独立存在的基础主要在于它所禁止的国际犯罪的特殊性和制裁国际犯罪的特殊方式。”{7}19这种声音虽然最初较为弱小,但现在已获得了大多数出身于刑法学的国际刑法学者的支持。

  2.学术共同体缺位

  当前我国专门从事国际刑法研究的学者寥寥无几,国际刑法方向的研究生亦人数不多,后备人才明显匮乏。据笔者统计,在我国早期研究国际刑法的学者中,现今仍然坚持这一研究方向的已所剩无几,很多人对国际刑法的涉足有如“昙花一现”。这也许是因为为了捕捉学术热点而一时兴起,也许是因为工作性质发生转换而不得不割爱。但无论原因如何,于国际刑法学研究队伍的稳定与壮大及学科的发展终不是幸事。在目前的国际刑法学研究队伍中,人员最为充足,成果最为丰富的当属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但是我们必需同时承认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之所以能发展成为我国国际刑法研究的重要阵地和排头兵,我国著名刑法学家、中国刑法学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的学术声望和学术影响力为其提供了重要支撑。除此以外,我国研究国际刑法的学者多以“散户”的形式出现,能够组成小型研究团队的屈指可数,如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而且多数国际刑法学者研究兴趣“广泛”,较少以国际刑法学作为专门研究领域。

  即使在现有的弱小的研究队伍中,刑事法学与国际法学学科的分野使得学者们各抒己见,互不交流,难以形成学科发展所必须的学术共同体与专业槽,反之又进一步加剧了国际刑法学学科定位的混乱。

  (四)学术影响力萎缩

  由于上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国际刑法的研究成果已较少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青睐,学术影响力日渐萎缩。

  首先,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明显减少。从文章来看,据笔者统计,近7年来,发表于北京大学图书馆选评的中文核心期刊的国际刑法学方面的文章仅占总量的20%多,如果提升到CSSCI来源期刊的标准,比率将更为降低。而这些文章最终之所以被采用,作者的职称、名望和选题由于密切追随“国际立法动态”而具有的“新颖性”等因素,似乎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著作来看,近7年来,国际刑法方面的成果虽然多达67部,似乎可以谓之“层出不穷”、“一片繁荣”。但是,当笔者在前文已经指出,这些著作中多为论文集、法规汇编或注解,或者在名家主编之下的数人合著,个人专著或者2至3人的合著实在少之又少,更何况后者还将事隔多年后的个人专著再版亦计算在内。

  其次,即使文章很有价值,也很难被高质量的学术刊物采纳。原因就是编辑们不再青睐国际刑法方向的研究成果,扣着国际刑法学的帽子往往成为文章被退稿的首要原因。这虽然与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整体存在的缺乏理论深度或者实践应用价值等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无关系,但是由此而闻“国际刑法”即弃之显然有“一棒子打死”之嫌。更何况我们暂且抛开为祖国理论事业奉献终身的高尚论调,仅从功利主义角度讲,在我国当前以高校为主的各类科研机构中,文章发表刊物的级别及其数量是影响科研人员职称晋升和衡量其学术水平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的国际刑法学研究队伍本来就人丁单薄,如果学者们凝聚心血撰写的高质量的文章得不到应有的承认,久而久之,出于“生存”的现实考虑,很多人不得不舍弃国际刑法学,转投其他研究领域,而这对于当前中国的国际刑法学研究无疑是雪上加霜。

  最后,学科定位的迷茫使国际刑法的研究成果往往在内耗中流产。例如目前在国内法学研究中较有影响的人大复印资料,无论是《刑法学》还是《国际法学》都难觅国际刑法的踪迹,这与国际刑法学学科定位的尴尬不无关系,这种现状又进一步加剧了国际刑法学学术影响力的萎缩。以赵秉志教授为首的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虽然一直致力于提高国际刑法学的学科地位,并从2006年起以书代刊出版《国际刑法评论》,但是在我国当前浮华的学术氛围下,论文集的出身且不具有“CSSCI来源期刊”的外衣,《国际刑法评论》难以吸引学者的眼球在短时期内显然是一个无奈的事实。

  三、摆脱困境的出路探寻

  依托前面的分析可见,虽然我国当前的国际刑法学研究从表面上看依然成果丰硕、欣欣向荣,但实际上其已陷入空前的困境,因此称之为“停滞阶段”似乎更为准确。面对眼前的困难,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出路,迎接中国国际刑法学新的春天,已然成为学界同仁共同的使命。身为其中的一员,笔者对此问题确有一些粗浅想法,略以叙述,聊以参考。

  (一)还原国际刑法学的学科地位

  虽然,国际刑法与国内刑事法和国际法之间存在极其密切的联系,即国际刑法起源于国内刑事法和国际法,其内容来源于国内刑事法的国际部分和国际法的刑事部分,其发展也有赖于各国国内刑事法和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国际刑法调整对象[6]的独特性决定其既不是国内刑事法的组成部分,也不从属于国际法,而是由国内刑事法中的国际方面和国际法中的刑事方面“有机结合之后所形成的,具有自己结构和内容的独立的法律体系”。{8}8。国际刑法这种独立的品格决定了以其为研究对象的国际刑法学具有自身独特的存在价值和根据,因而是无法被其他法律学科所包容甚至取代的。

  其实,国际刑法学作为刑事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而形成的边缘学科,它的地位从产生之日起就已经确立了。学界之所以对此争议许久,归根结底缘于学术立场的差异。而这一差异所引发的争议恰恰成为诱发我国当前国际刑法学研究诸多困境的重要因素。因此,还原国际刑法学作为交叉学科的学科地位,正视国际刑法学的独立性,是我们解决当前困境的首要工作。

  (二)整合国际刑法学的学术力量

  国际刑法学的发展除了依靠国际刑法学者的努力之外,还需要各方面力量的配合与支援,因此要想摆脱我国当前国际刑法学研究的困境,必须对国际刑法学的学术力量进行整合。

  1.促进刑事法学者与国际法学者在国际刑法层面的学习与交流,培养学术共同体。国际刑法是由国内刑事法中的国际方面和国际法中的刑事方面相互借鉴交融而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对其研究需要刑事法学与国际法学的相互配合与融合。目前我国的国际刑法学者要么来自刑法学,要么来自国际法学,不仅欠缺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力量,而且各个学科固步自封,缺乏必须的学习与交流。因此,要想摆脱我国当前国际刑法学研究的困境,并促进国际刑法学的深入发展,身为国际刑法学者的我们,必须首先学习自身学科以外的其他国际刑法学上游学科的知识,了解基础理论,培养基本素养,并在国际刑法的层面,加强与国际刑法学其他上游学科学者之间的交流,以最终形成国际刑法学研究所必须的学术共同体。

  2.加强与出版界的沟通,提高编辑们对国际刑法学的重视,争取出版资源方对国际刑法学的理解与支持。这里的出版界包括杂志社和出版社。我们知道,学术成果完成之后,即使价值很高,如果不通过出版界这一媒介的传播,尤其是获得较具影响的杂志社或者出版社的认可,将很难发挥应有的学术影响力,更不用说为实践提供积极的指导了。这不仅会影响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更会进一步加剧理论与实践的脱节,而且会造成学术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要想摆脱我国当前国际刑法学研究的困境,重要举措之一就是加强与出版界的沟通,争取出版资源方对国际刑法学的理解与支持,而这本身也是一种学术力量的必要整合。

  3.加大国际刑法方向研究生的招收与培养,以为国际刑法学研究储备后续力量。在这一问题上,我们有三项工作必须要做:一是重新设计国际刑法学的专业设置,使其明晰化、统一化、规范化;二是重视国际刑法方向硕士研究生的招收,并根据需要适当扩大招生数量,以保证国际刑法学初级研究人才的供给;三是尽可能地保证国际刑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在升入博士研究生后,仍然继续从事国际刑法方向的研究,以确保国际刑法学研究生队伍的稳定性和知识结构的系统性。

  (三)强化国际刑法学的基础问题研究

  1.加强对国际刑法基本问题的研究。国际刑法的概念、性质与渊源属于国际刑法的基石范畴,对于国际刑法其他问题的设立与研究具有前提意义和决定性影响。因此,科学界定国际刑法的概念,合理定位国际刑法的法律地位,准确把握国际刑法的渊源,对于整个国际刑法学研究的开展具有不可或缺的基础性与必要性。

  2.加强对国际犯罪基本问题的研究。作为一门以刑事法律为主干的学科,国际刑法学将国际犯罪作为其研究的核心内容,罪与刑的互动关系贯穿于国际刑法学学科体系的始终。从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国际犯罪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国际犯罪的概念、构成、分类、刑事责任、犯罪形态、处罚等问题,此外,国际犯罪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惩治国际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等问题也被纳入学者的研究视野。在上述问题中,国际犯罪的概念、构成、分类等是国际犯罪理论研究的基础性问题,对于国际犯罪其他问题的研究具有铺垫与前设作用。加强对这些基础问题的专门化、系统化研究,对国际刑法学体系的合理建构和国际刑法学的深入发展具有根基性立论作用。

  3.加强对国际刑事管辖基本问题的研究。多年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一直是国际刑法学者研讨的重点。但对其前序问题—国际刑事管辖却缺乏应有的关注。我们知道,正是刑事管辖的局限和管辖权的冲突,或者说是刑事司法本身的特点和现状,决定各国在追诉国际犯罪时不得不谋求与其他国家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因此,强化对国际刑事管辖基本问题的研究,如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产生的根源、冲突的模式等,对于探寻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机制,扩大我国对外刑事司法合作的范围、途径并提高合作的成功率,将从理论上提供必要而有力的支援。

  (四)加快实证国际刑法学的发展

  国际刑法是关于国际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的法律。国际犯罪的滋生和蔓延促发了国际刑法的产生与发展,而国际刑法的完善也给遏制国际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国际犯罪与国际刑法之间的这种相互依存、彼此促动的关系,决定了以国际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国际刑法学从诞生之日起即具有实证性。实证性是国际刑法学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也是国际刑法学发展的动力源泉。只有加强国际刑法学的实证研究,才能从根本上深化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并真正发挥国际刑法学的学科价值。在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以下四方面需要予以特别关注:一是及时掌握国际动态,促进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的有效衔接;二是注重对实践材料的收集、对比和分析,科学预测国际犯罪的未来走向,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引;三是探寻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的模式与途径,以提高我国对外刑事司法合作的效率与效果;四是重新审视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以为我国将来可能面临的各种应对做好理论上的充足准备。其实,这四方面问题,每一方面都既牵扯到深邃的理论研究,又需要在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保证的基础上进行广泛调研,甚至对其中任何一个问题的探讨都可能需要倾注毕生之力。




【作者简介】
李海滢,单位为吉林大学法学院。


【注释】
[1]笔者之所以选择2005年作为本文所称“停滞阶段”的起始时间,是因为受《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等重大国际立法与实践的影响,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到21世纪初出现了一次高潮,这次高潮虽然伴随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出台而暂时告一段落,但是鉴于我国学术研究的滞后性和学术成果发表自身的周期性,其影响必然波及2004年,因此笔者认为将2004年计入我国国际刑法学发展的繁荣阶段,从2005年开始审视我国国际刑法学新的发展时期,才是较为恰当的。
[2]笔者的统计,时间段为2005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27日,资料来源于笔者收藏、国家图书馆馆藏书目及中国(CNKI)学术文献总库,其间疏漏在所难免,但对数据分析结果不会产生决定性影响。
[3]在表二中,根据分析结果,期刊类文章关于国际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与立法解析及对策建议的研究似乎平分秋色,但请注意,关于国际刑事法院基础研究的成果数量在这里起了决定性影响。而且在国际刑事法院层面,基础研究与对策研究的比例分配一反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的常态,恰恰从另一个侧面暴露了我国当前国际刑法学研究所存在的问题,对此,笔者将在下文详述。
[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虽然摘编了尹晓静的文章—《关于国际刑法概念的若干思考》,但笔者并未查到其原文,因而未将其列入公开发表之列。
[5]卢班加案堪称“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因为卢班加案是:检察官决定展开调查的“第一案”;举行“首次出庭聆讯”的“第一案”;结束预审程序、进入审判程序的“第一案”。参见宋健强:《“国际刑事法治”实践理性的充分展示—“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诉讼详情实证研究》,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70-372页。
[6]国际刑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刑事法律关系,即以国家为主的国际社会与犯罪人之间的追诉与被追诉关系。


【参考文献】
{1}尹晓静.关于国际刑法概念的若干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8,(5):24.
{2}赵秉志,周露露.国际刑法总论问题专题整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朱文奇.国际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5}王勇.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M]//.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14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马呈元.国际犯罪与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7}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8}张旭.国际刑法论要[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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