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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由城镇标准调整为农村标准

发布日期:2012-07-24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在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与龚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办理中,核减了原告诉讼请求47228元,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减少了损失。
2011521,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的委托,指派奚来玉、李德春律师代理此案。两位律师在接到案件后,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一一加以鉴别,通过仔细的审核发现原告提供的居住证明、误工证明都有不真实的可能。为此律师按照居住证上的地址前往该小区调查走访。经小区居委会主任辨认,该份居住证明不是他们出具的,并指出此证明存在几点问题:一是该份证明没有写明哪幢哪弄100302室,因为小区100号有很多。二是该份证明没有写明出具日期,这不符合他们出具证明的格式。三是该份证明的公章与他们公章的也明显不一致。为此,律师让居委会主任在原告提供的居住证明复印件加盖居委会现在的公章。经比对,章的大小以及字体明显不同。因此,可以肯定该份居住证明系伪造。522下午1330分,此案正式开庭。庭审期间,律师将调查的结果告知法院,并将取得的证据当庭提交法院,并要求报案。法官看后询问原告代理人这是怎么回事。原告代理人经电话确认后,迫于无奈,当庭将残疾赔偿金由原先的城镇标准调整为农村标准,赔偿额也由72460元核减为31288元。继而代理律师又电话核实了误工证明出具单位,并要求法院出具调查令前去调查,对此原告不置可否,最后在律师的坚持下,法院没有采信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只是按照上海市最低标准1450元每月计算误工费,赔偿额由7600元核减为5800元。另外精神抚慰金由5000元核减为3000元。整个案件总计核减人民币47228元。
   
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作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案件主要承办单位,我所注重加强律师的执业水平的提高和敬业精神的培养,不论案件大小,该所律师都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此件案件的办理不仅给XX支公司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体现了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办案水准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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