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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2012-07-25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当婚姻走到尽头,离婚在所难免,夫妻双方都必须面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分崩离析。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伴随着夫妻财产分割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又作出了关于适用《婚姻法》的三个司法解释,更加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
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应分清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既要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保护家庭关系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时,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家析产。 
大理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结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在此分析一下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常见的夫妻共有财产范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这里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说明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
二、常见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劵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劵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六)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劵、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由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七)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三、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军人退伍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假设某军人18岁入伍当兵,退役后获得13万元安置费,婚姻关系存存续了5年。 那么其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当是13万X5年/(70年-18年)=1.25万元。剩余11.75万元的部分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五、法律认可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归属。
根据《婚姻法》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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