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情男为爱殴人致伤 恰逢生日时受审领刑
发布日期:2012-07-30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3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韦某在“金星网吧”上网时发现韦某奎的QQ在线,想起韦某奎不但抢走其女朋友,还在QQ留言中取笑谩骂自己,遂怒从心生,便产生伺机教训韦某奎的念头。当晚,被告人韦 某立即在多家网吧寻找韦某奎,最后在“新华网吧”见到韦某奎,经确认其身份后,便对韦某奎拳打脚踢,导致韦某奎鼻骨骨折。经鉴定,韦某奎于3月19日所受伤势评定为轻伤。事发后,被告人韦某的家属主动与被害人韦某奎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于同年5月31日支付给被害人韦某奎医药费共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韦 某的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韦某奎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悔罪态度明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广西大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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