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关系中的义务表现
发布日期:2012-08-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2、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4、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相关法律问题
- 求解决寄养关系的家庭婚姻问题父母是否有权利决定急求答案 1个回答0
- 这种关系对继母有赡养义务吗? 2个回答5
- 该大叔的兄弟有没有赡养和医疗救治义务?政府和家庭对该人有应该什么 2个回答10
- 请问我(儿子)可以跟家庭的任何一个亲人脱离任何关系吗? 3个回答5
- 关于家庭重组不合提出离婚赔偿关系 8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家庭关系中的义务表现在哪些方面?
- 离婚时一方应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另一方给予补偿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04(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 人事关系的履行: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的福利分房的义务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5(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 报社、期刊社与向其投稿的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亲子关系诉讼中的亲子鉴定协力义务论——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
- 继母可以要求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 深圳龙华婚姻家庭律师告知您离婚孩子的抚养关系的变更
- 继母可以要求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 养子女与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有何区别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