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案件中身份关系是否一概不能自认?
发布日期:2012-08-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此,笔者独辟蹊径,参照夫妻离婚债务处理区分对内对外效力的方法,确定身份关系自认也区分对内对外效力。对内就是仅限于自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至于自认身份关系要产生对外法律效力,则必须达到客观真实。如私生子的自认,可以在自认双方产生父子之间的法律关系,但这种关系影响到继承或第三者财产权利时,其他继承者、第三者可以要求其出示客观真实的证据才具有对抗效力。
另外,身份关系自认应与身份的核实区分开来,否则扩大化的身份关系自认会引起司法实践的混乱。如甲假冒乙与丙同时到庭要求调解离婚,丙自认假冒的甲为乙,然后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最后肯定被撤销,但我们不能就此否定身份关系自认的意义,其实,该案丙自认假冒的甲为乙,不是严格意义的身份关系的自认,而是诉讼中核实身份的必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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