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10)佛中法民知诉中禁字第1-1号
发布日期:2012-08-03 作者:邓清征律师
民事裁定书
(2010)佛中法民知诉中禁字第1-1号
原告:李A。
委托代理人:肖学宇。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B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简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文英,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A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B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30070777.7)纠纷一案中,原告李A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原告李A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桂中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4-492400460023457的帐户内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作为担保财产。本院已作出(2010)佛中法民知诉中禁字第1号民事裁定。
本院认为:原告李A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告李A在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桂中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4-492400460023457的帐户内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 | 邓治军 |
代理审判员 | : | 邱程辉 |
代理审判员 | : | 郑正坚 |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 ||
书记员 | : | 钟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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