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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工程款”引发的连环案

发布日期:2012-08-0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讨要工程款”引发的连环案

【案情简介】:
2007年,宁夏**建筑公司第*分公司承建****小区建设工程,后将其中的24#、25#、32#楼分包给郝**,并成立**分公司****第*项目部。
2007年5月17日,郝**与张**签订《内部工程承包协议》,约定郝**将其承建的****小区25#、32#楼的土建工程交由张**组织施工,工程内容为场地平整、临建搭设、基础及室内外夯填土等。25#楼按每平方米43.5元计价,32#楼按45元计价。协议签订后,张**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小区25#、32#楼工程2008年10月竣工交付使用。郝**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19余万元,下欠近6万元未付。
2010年4月13日,张**找到笔者,称欲起诉郝**索要下剩工程款大约6万元,证据材料有《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一份、2008年5月20日郝**出具的《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到****25#、32#楼土建人工工资60000元正人民币陆万元整。郝** 2008年5月20日”。张**又称:1、郝**出具该欠条是为了让张**向宁夏**建筑公司第*分公司索要款项,并非郝**实际拖欠其6万元,双方并未进行结算;2、郝**陆续向其偿还共计19余万元(包括郝**出具上述欠条后支付的2.5万元),收条全部在郝**手里。
【律师办案札记】:
经仔细研究案情,收集、梳理证据材料后,笔者归纳本案须查明如下事实:1、工程总造价是多少?2、郝**支付了多少工程款?二者冲抵后正是郝**拖欠张**的工程款。
为证明上述事实,笔者提出以下代理方案:
1、在诉状中仅认可郝**支付18万元(实际支付19余万元),迫使其将付款凭据向法院提供。
2、提交郝**出具的《欠条》,主张郝**尚欠张**工程款6万元。目的有二:一是为了顺利立案,二是迫使郝**还原欠条出具的实情。
3、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明****小区25#、32#楼的建筑面积,据此按照《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之约定计算出工程总造价,即25#楼的建筑面积×43.5元/平方米+32#楼的建筑面积×45元/平方米。
代理方案明确后,笔者便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另外,笔者又到相关部门调查到了****小区25#、32#楼的建筑面积,但该部门拒绝出具相应凭证。笔者遂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以防备因郝**拒绝提供相应证据,可能导致我方不利的结果。
2010年5月14日,银川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时,郝**按照笔者的设想,向法庭出具了全部付款凭条,同时陈述了****小区25#、32#楼的实际建筑面积、还原了出具6万元欠条的实情。据此,郝**与张**一致认可上述工程总造价为243481.65元,郝**已经支付工程款192000元。因张**部分工程未完成,扣工程款4140元。最终法院判令:
被告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工程款47341.65元,利息1170.80元,共计48512.45元。
后郝**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令“驳回郝**上诉,维持原判”。
【案外话】:
张**诉郝**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经过两审法院审理终于尘埃落定。后因郝**拒不向张**履行付款义务,张**遂向一审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正当该案处于积极的执行阶段之时,张**突然接到了郝**起诉至法院向其要钱的开庭传票……
【连环案】:
这传票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2008年5月20日当天,郝**为了让张**向宁夏**建筑公司第*分公司索要款项,而向张**出具《欠条》的同时,为了抵消上述《欠条》内容所载明的债务,张**在未实际收到郝**给付的人工费的情况下又向郝**出具了《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收到郝**人工费6万元”,双方各执一份条据未予互相返还。想不到郝**在前一个案件中败诉后,竟凭该条据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清偿其所谓的“借款6万元”。
张**找到笔者要求进行代理,笔者遂向审理该案的法官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申请调取“张**诉郝**拖欠工程款案卷中的相应材料”,以证明郝**并未向张**提供借款,张**出具《收条》的原因系郝**向其出具了等额的《欠条》。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提交条据所载明的内容均不是客观真实情况,虽然,两份条据所载明的人工费数额均为60000元,但双方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双方之间未产生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故原告郝**诉请被告张**借款的事实不存在,对原告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郝**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郝**并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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