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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禁毒研究的旨趣——在“禁毒的理论与实践”学术沙龙上的主题发言(2012年2月28日下午)

发布日期:2012-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唐都论语博客
【关键词】禁毒研究;心得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首先感谢赵夏会长,也感谢市法学会能够举办这次活动,这对我们研究所的工作和我个人课题的研究也是一个大力的推动和支持。

  作为主持人,我想我的工作可能主要就是控制时间,调整大家发言的节奏。我先简要的介绍一下这次沙龙的时间安排:首先是我做一个15分钟以内的主题发言,然后大家围绕三个时段的主题:戒毒制度的改革和成瘾者权利保障、禁毒和缉毒中的人权保障法律问题、《禁毒法》《戒毒条例》当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最后由冯卫国教授做一个学术点评,然后由赵会长做一个致辞。为了保证能听到各位精彩的发言,按照沙龙的规则,首次发言的时间请控制在6分钟左右,最长不要超过8分钟。大家可以根据自己感兴趣的领域和话题,在三个时段中选择发言。下面我开始做主题发言。

  我理解所谓“主题发言”就是一个抛砖引玉式的“暖场”。事先主办方虽然已经提供给大家两篇文章,但并没有涵盖今天要讨论的全部问题,所以这两篇文章也是供讨论和批评的。一篇《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的实证研究——基于西安市和珠三角的调研》是去年市法学会社会管理创新专项课题中我做的一个课题,另一篇《2011年中国毒品成瘾者权利保障研究报告》是我从事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研究成果的一部分,同时是去年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资助我写的一篇年度报告。两篇文章篇幅都比较长,在这个地方我就不讲了。我下面只讲我自己做禁毒研究的三个心得。

  第一,是一个基本的判断,或者说研究的立场。我认为,禁毒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一项综合性的研究课题,目前禁毒研究的趋向是多样化,多学科的交叉研究。

  当今世界上如何禁毒还缺乏普遍共识。但是有一个基本共识,就是禁毒不能完全靠法律手段,也不能完全靠公安部门。所以,我们国家1990年设立禁毒委,这是一种综合治理式的“工作小组”式机制。至于禁毒委办公室设在公安部门合不合理,还可以讨论。听说公安基层的同志抱怨工作太多、太累,特别是他们主要做缉毒,还要管戒毒和禁毒宣传等事情,做起来有压力。

  禁毒研究需要一个多学科的交流。这次开会前,我给市法学会建议,请一些搞强制医疗的同志和精神卫生医师也来讲一讲,请社区居委会的同志也来聊一聊,沙龙专门邀请了一部分法学以外的朋友和领导。当然,也邀请了相当多的实务部门同志,为此,我控制了所邀请高校老师的人数。这个意见冯卫国教授也表示赞同,他说我们主要想听听实务部门对禁毒的一些观点和想法。

  法律如何对毒品,对吸毒、贩毒行为进行规制和规范,也有不同的政策、立场和方法。有三个层面的禁毒研究:一是,价值层面的研究。例如,如何来看待吸毒行为,如何看待毒品泛滥,有不同的价值选择。吸毒合法化、犯罪化、行政处罚化,就是不同的选择。二是,法律规范层面的研究,例如我们《刑法》《禁毒法》,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对毒品相关行为是怎么规范的。三是,技术层面的研究。如何对吸毒者进行矫治,特别是如何来进行社区戒毒,如何进行心理辅导和社会工作。这不完全是我们法学者能做的,有许多技术活,需要一些专业技术人士来做。上述三个层面是交织在一起的。

  我想从我个人研究历程角度再谈谈多学科交叉的必要性。我最早是做西北地区禁毒史的,从法史学切入。为什么当时做禁毒史研究?主要是拿不到实践部门的数据和资料,那时什么信息都保密。98年我大学还没毕业,就跟着我们学校刑法教研室主要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王宝来教授,开始做禁毒的课题。我跟着老师一起去调研,实务部门的同志不愿意讲,我们就套人家的话。甚至人家出去上厕所,我们赶紧去翻看桌子上有没有什么内部文件,好让我们抄一些有用的数据。(众人笑,赵夏插话:间谍、潜伏)我就感觉自己在做“余则成”。所以,记得中国犯罪学权威就说,中国学者是用美国犯罪数据来研究中国犯罪规律。国家信息不公开,给社会科学研究带来了很多障碍。好在我老师当时有些学生在公检法工作,学生们可以利用职务便利帮他收集一些案例和数据。这样的研究举步维艰。所以当时最方便的是去读书、整理史料。

  但是,后来很不幸,我的老师突然去世了。我不但没人带,连研究数据也搞不到了。那时工资刚够吃饭,没有调研的条件。只好自己在家看书,什么书都看,一年能阅读几百万字。2003年,看到法国思想家福柯关于惩罚、精神病和生命政治的几本书,对以前所学有了颠覆性的认识,也豁然开朗,理解到要跳出法律规范之外来反思法律的根基。所以,后来硕士转向了法理学,不是没有原因的。

  当时,先读刑法学,后来很快发现兴趣变了,就又考法理学,但刑法学也没有退掉,主要是我的导师很不错的,我这个人比较重师生感情。刑法学硕士论文后来做毒品政策研究,但其实大多数内容超越了传统刑法学的问题。答辩时,就有老师说这像法理学论文。但他们很宽容,论文成绩给了个优秀。我那边的法理学硕士论文,却做得是宪法史问题。所以,后来博士跟宪法学家读的。这样,我的禁毒问题研究又引入宪法学视角,关注人权的保障问题。后来就这个问题申请到了国家课题。在浙大读博士的时候,我也翻翻行政法学的书,发现清华大学的余凌云教授、浙江大学的金伟峰教授——他们都是行政法专家,也写过禁毒戒毒方面的书。看来禁毒跟行政法也有关的。最近我还看国际法学者写的国际禁毒法的书。

  总而言之,禁毒绝不是一家所能包办的问题,视阈广泛,层次很多,角度多样,是一个多学科的问题。我的经验是,研究工作始终要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专业、学科为中心,思考问题不要自我设限,要打破条条框框。把握住“问题”,就不怕现实各种条件的阻碍,“条条道路通罗马”。

  一个多学科交叉研究就需要一个交流的平台。今天,市法学会给我们提供的沙龙这个平台就非常好。上海姚建龙教授等人成立一个上海市法学会禁毒法研究会,我就觉得挺好。我们也需要这样一个平台,需要法学会这样的组织把我们这些各部门各单位的同志聚集在一起,来共同推动我们的工作。这是第一点感想。

  第二,为什么我们要研究戒毒制度和成瘾者人权保障问题?如果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浓缩一句话,就是:为了要落实我们国家《禁毒法》和《戒毒条例》。2008年《禁毒法》实施以前,我写过一篇文章《中国禁毒立法三十年》对《禁毒法》的实施做了展望。去年6月,《禁毒法》已经颁布三年了,我觉得实施的不是特别好,所以就写了一篇文章,后来以访谈形式登在《中国社会科学报》上。这篇访谈主要是批评《禁毒法》实施状况的,说它让人有点失望。特别是社区戒毒,在有些地方可能做得好一点,在大多数地方做的不甚理想。因为《禁毒法》实施的不好,我就又写了成瘾者权利保障的那篇文章。

  今年寒假我看了《朱镕基讲话实录》,朱镕基有段话讲的很无奈。他说:“我八年来的体会,就是要办一件事,不开八次、十次会议就没法落实。如果发一个文件,能兑现20%就算成功了,不检查落实根本不行。”我就想,我们的《禁毒法》能兑现多少?当然,《禁毒法》落实不好,有人的问题,有体制的问题。还有是不是可能跟这个法本身也有关系。所以,我们今天要谈论禁毒问题,讨论《禁毒法》的规定和现实到底有什么脱节,现实中究竟有哪些难题,《禁毒法》要落实需要什么条件。等一会儿,我希望大家交流时围绕这些问题详细的谈一下。

  第三,禁毒该往何处去?沙龙设计关于《禁毒法》《禁毒条例》和毒品政策的讨论环节,就是想从宏观和立法层面触碰这个问题。特别希望大家能够给制度建设提出一些意见,会后通过法学会和我们学者反映上去。

  我个人理解,一个法治化的禁毒体系可能要包括四个层次,一是,价值层次,要树立以人为本;二是制度层次,要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三是执法层次,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四是司法层次,要完善救济。希望大家后面对这四个方面一一畅谈。

  这四个层面我个人觉得不完全是中央的任务,跟地方也有很大的关系。

  前几年在浙江读书,我注意到长三角公检法司机关,他们有一些自己内部的规定。例如,关于毒品案件的法律适用,关于治安的认定等。当时《禁毒法》刚刚实施,他们的规定马上就出来了,浙江公安厅和禁毒办下了四次文件对禁毒法实施问题以及一些法律中出现的概念进行解释。当然,我们可以考虑他们有没有权力对《禁毒法》进行解释。如果细究,实际上他们没有这个法律解释权的。但是,他们为了法律适用的统一,做了一些解释,这是很有胆量的,有点先试先闯的精神。去年,浙江还通过了地方性的禁毒法规。反观,西部省份还在等中央,《禁毒法》实施快三年,《戒毒条例》才出来,时间不等人,再拖下去事业就要遭受损失。我们陕西省、西安市,以前地方禁毒立法起步是很早的。1989年就有《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1991年就有《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但是,这两部地方立法因为和《禁毒法》相抵触,已经被省市人大废止了。目前,新的规定还没有出来。我认为要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给地方法律实践服务。这样就引出一个新问题,我们如何来进行本省市的地方禁毒立法?我们基层执法机关有什么创新的举措或想法?大家可以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




【作者简介】
褚宸舸,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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