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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

发布日期:2012-08-09    作者:110网律师
四 川 省 资 阳 市 雁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雁江民初字第X号
原告秦X,女,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
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男,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于2012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9年2月1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10年8月在外租房居住,2011年7月11日原告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2011年9月7日被驳回诉讼请求。原、被告从2010年8月因夫妻不和分居至今。2012年7月2日,原告秦X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秦X与被告黄XX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秦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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