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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一补项目设立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三来一补项目设立。
法律依据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1日实施)第十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一、中方加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三来一补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五、加工协议(原件1份);
六、商务单位、中方加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七、外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八、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九、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十、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申请受理机关
三来一补项目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  序
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时  限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与合同约定期限一致。 
法律效力
领取《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后方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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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一补项目变更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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