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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是赠与还是借贷? 上海法院认定是借贷

发布日期:2012-08-19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介绍】  冯梦实律师(13916309023)(徐家汇  1910号地铁可直达),是上海著名资深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12348专业团队律师,上海市社区服务律师团队著名律师。东方大嘉宾律师合作伙伴。    冯梦实律师,近20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本律师成功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担任多家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工作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办案技巧。常驻办公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2088号汇银广场南楼2001
【核心提示】
有欠条的借款纠纷容易认定,但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因原来是熟人甚至是恋人关系,往往借款没有出具欠条,而是通过银行汇款等方式支付。一旦发生纠纷,因特殊关系,有的是同居期间涉及共同开支等问题,原告很难证明借款有关系,不少法官往往要求原告即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往往又很难提供相关证据。下面的一则成功案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案情】
龚某与刘某于2010年10月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1年6月双方分手。龚某于2011年3月22日、2011年5月2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分别向刘某帐户汇入人民币4000元、46000元。
 【上海一审法院认定】
  龚某与刘某系恋爱关系,基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借款后不出借条也于常理相合;双方同居共同生活时间不长,龚某收入也不高,而同居期间的主要支出均由龚某支付,在此基础上再动辄赠送大额现金也显与常理不合;刘某辩称钱款是龚某赋与的,已用于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和结婚之用,而其仅能提供部分款项的用途,其余很大部分款项的去处均无法自圆其说。且其提供证据部分的款项根据龚某举证恰恰证明其中大部分还是龚某支付的,故难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龚某借款49674.50元。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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