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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时物品被盗的法律救济

发布日期:2012-08-28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回放】李先生到某饭店吃饭,他将轿车停放在饭店的指定停车场所。在李先生吃饭的空当,一小偷将轿车的玻璃砸碎,盗走放置在车辆座位上的钱包等物品(价值五千元)。物品被盗后,李先生立即报警。尽管公安机关积极侦查,但是仍无法抓获犯罪嫌疑人。在无法通过刑事救济途径寻获物品后,李先生转向民事救济途径。李先生认为饭店对轿车负有安全保管义务,而正是由于饭店保管不善,才导致车辆里的物品被盗,因而饭店应负有赔偿责任。试问李先生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从饭店处获取赔偿呢?
【简要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饭店是否对李先生的轿车及车载物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第二饭店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如何划定。首先,李先生在饭店消费即与饭店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而服务合同关系是饭店安全保障义务形成的前提。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饭店不得通过单方告示或者行业规范来降低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即安全保障义务不以李先生和饭店的约定为前提。在本案中,李先生到饭店消费时将轿车停放在饭店指定停车场所,不论是否对轿车收取停车费,李先生与饭店之间的保管合同均成立。因此,饭店对轿车和车载物品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如何划定饭店的赔偿范围。由于饭店管理不善导致车内物品被盗,饭店对物品被盗负有重大过失,因而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而,往下就是如何划定赔偿范围的问题。尽管在物品被盗后李先生及时报警,但是李先生要想证明被盗物品的具体数额是十分困难的。尽管李先生保留了被盗物品的发票或者维修凭证,但是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弱,仍无法证明被盗的物品是这些物品。因而,要想认定被盗物品的具体情况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嫌疑人来确认丢失的物品;二是正好监控详细地拍摄到了被盗物品的具体信息。显然,这两种方式实际操作起来是十分困难的,对于第一种方式,要等侦查终结确认无法找到犯罪嫌疑人后,李先生才能起诉,而实践中往往抓不到犯罪嫌疑人;对于第二种方式,监控摄像头不可能恰巧捕捉到盗窃物品的具体图像。因此,笔者认为,李先生在侦查终结后,要想从饭店处获取赔偿,只能主张饭店对破损的玻璃进行赔偿,而至于被盗物品,由于很难举证,通常不会获得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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