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纠纷案【学习札记15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55
发布日期:2012-09-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摘要】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等,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等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向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总第20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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