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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发生重大变化 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12-09-01    作者:王振兴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65条明确,只有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劳务派遣单位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因而不会发生重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形,因此,不享有直接用工单位所有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到劳务派遣单位后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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