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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一死一伤 同等责任死者家属获赔31万!

发布日期:2012-09-01    作者:110网律师
   张建新律师代理的赵某某诉周某某、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交通事故案件,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赵某某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金31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18日凌晨4时许,谭某某(本案死者)驾驶渝AXXXXX号出租车由南岸区青龙路麦德龙超市方向往康师傅厂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青龙路麦德龙路口处时,该车与周某某驾驶的隶属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出租车相撞,致谭某某受重伤,致周某某车内乘客受轻伤。事故发生后,谭某某被送往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22天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1月9日10时10分死亡。
2012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本次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某某承担本案事故的同等责任。
张建新律师接受死者谭某某的妻子赵某的委托,代理其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在庭审中,由于死者的母亲系退休工人,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因此法院不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另外,死者的妻子赵某由于40多岁,也不符合赔偿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张建新律师当庭向法院说明了死者家庭的实际情况,请求法院充分考虑死者的去世给予其家庭造成的无法弥补的创伤,积极的与法官进行沟通,在法官的主持下,最终促成案件的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三被告合计向死者家属赔偿31万余元的赔偿金。
该案目前已经结案,当事人对张律师的办案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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