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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消费不慎摔死 经营者依法担责赔偿

发布日期:2012-09-02    作者:鹿楠律师
黄某在大化县城某某餐馆消费后下楼梯不慎挨摔伤,被送到大化人民医院治疗无效死亡。黄某家属因赔偿问题与餐馆经营者龙某协商未果,将餐馆经营者龙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28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依法判决餐馆经营者龙某赔偿原告(黄某家属)的黄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60000元。
  去年1230日,黄某从巴马县来到大化县城玩耍时,约了几个朋友到龙某经营的餐馆消费,酒足饭饱后,大伙散席,不料黄某下楼梯时,因天气潮湿地板滑不慎挨摔倒,滚下楼梯受伤被送进大化人民医院治疗,医治无效于次日身亡。共花去各项费用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损害事件发生在被告龙某经营的餐馆,龙某作为餐馆的经营者,应对餐馆的整体安全负有监管义务,由于对餐馆内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即没有在地板滑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该起事件存在一定的过错。黄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在下楼梯时自己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同时黄某因饮酒过量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    鹿楠律师    电话: 1505316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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