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可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的相关最高院复函
发布日期:2012-09-03 作者:王胜利律师
([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皖高法(2008)343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6日对我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一案作出的批复中,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物资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总和大于交强险时如何赔偿的问题。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今后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适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法院不予受理刑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道理何在——对最高院法释[2002]17号司法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
- 最高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
-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最高能到多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数据合规对数据资产入表全流程的核心重要性
- 律师数据团队成数据交易所服务商鼎力为数据资产化保驾护航
- 哈尔滨成立数据发展集团加速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首笔数据资产融资落地
- 辽宁省首笔数据资产落地及沈阳数据资产登记中心成立
-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限制
- 遗产继承纠纷原告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 ST恒*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赔征集中
- 商标被恶意抢注怎么解决
- 代位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中
- 18岁女生敲诈勒索2未成年人获刑!
- 300427红*股份收正式处罚后,谢律师团队已代理多批立案
- 公证遗嘱效力问题
- 最高法司法《解释》文本中出现了低级错误
- 什么是一裁终局?哪些情形可以使用一裁终局?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