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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所称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或澳门执业律师;
(二)在香港或澳门执业满2年;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四)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3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原件3份);
(六)申请人所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原件3份);
(七)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3份);
(八)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3份)。
上述第(二)至(五)项所列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程  序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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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澳门法律顾问申请审核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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