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刑法重点:侵犯财产罪的法益
发布日期:2012-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侵犯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这里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根据民法确定,即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本权”包括合法占有财物的权利(他物权)以及债权;在合法占有财产的情况下,占有者虽然享有占有的权利,却没有其他权利,尤其没有处分权。
这段话说明:首先,对所有权的四种权能的侵犯,都可能构成财产犯罪。其次,侵犯他物权以及债权的行为也能构成财产犯罪。例如甲将某汽车质押给乙,丙盗窃了这辆车。由于乙必须赔偿甲,所以甲没有损失。那么丙的行为可以说没有损害甲的所有权。那么丙是否能构成盗窃罪呢?如果因为甲的所有权没有被损害,就认为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显然不合理。这时,我们就可以用这个理论来解释这个案件。由于丙侵犯了乙的质权,这是一种他物权,丙也构成犯罪。
(2)“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是指,如果要违背占有人的意志改变其占有现状(如没收、追缴,将财物转移给他人占有),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其中的占有,不限于对财物的占有,还包括对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这段话看起来很难懂,其实很简单。这里的占有专指非法占有。例如非法占有毒品、盗窃者非法占有所窃之物等。《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七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
(3)“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原状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这句话的意思是,这种非法占有不能对抗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例如,甲盗窃了乙的手机,如果乙自己将它再从甲处偷回来,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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