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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各有“过错”,其赔偿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发布日期:2012-09-10    作者:潘熙律师
夫妻双方各有“过错”,其赔偿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相关案例:
杨某与王某于1995年在中国北京登记结婚。杨某是外国人,因为工作关系来中国长期居住。婚后双方因为东西两国的文化和生活差异,经常发生争吵。1998年,双方女儿出生,由于子女的教育问题,家庭矛盾进一步恶化。2000年,杨某从家里搬走,双方开始分居。2002年,杨某起诉离婚。庭审中,王某提交了杨某与第三者李某长期同居的相关证据,请求追究杨某婚姻过错的相关责任。但是,在离婚诉讼期间,王某未经杨某同意,趁杨某不在家居住期间,独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卖出。杨某的行为,构成《婚姻法》所规定的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也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与第三者同居行为符合《婚姻法》第46条中的过错情形,判决杨某赔偿王某4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王某在诉讼期间单方转让房产的行为,也构成《婚姻法》中所规定的不分或是少分的情形。因此,法院在处理共同财产时,适当给杨某多分了一部分的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中,法院是针对双方当事人存在的不同过错情形分别进行了处理。但是,如果双方同时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五种过错情形,即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院的处理方式又会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1813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假设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但另一方却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借以报复。在离婚诉讼中,任何一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法院都不会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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