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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标准的时间界限

发布日期:2012-09-1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王某在2011年2月9日骑摩托车返家途中,一出租车因避让行人而驶入逆行车道,导致与王某两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因伤住院,直至4月24日出院。
 
    【疑问】事故发生于2011年2月9日,时值2010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时期。2011年4月27日,2011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发布,于2011年5月1日起适用。那么本案在起诉要求赔偿时,究竟是该适用案件发生时的2010年赔偿标准,还是适用起诉时已公布适用的最新2011年赔偿标准?
 
    【律师答疑】这实际上是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的确定。所谓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它是指依据有关赔偿参数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的大小时,应当以哪一时间点为标准进行计算。例如,残疾赔偿金,其赔偿参数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该“上一年度”具体是指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抑或侵权结果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或者是指损害结果确定时的“上一年度”?审判实践中过去从未明确界定。理论上对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主要有两个时间点:其一是侵权行为时,具体也有区分为侵权行为发生时和侵权结果发生时;其二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后一时间点靠近对受害人损失的实际填补,通常对受害人较为有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第二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上述规定,对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以“法庭辩论终结时”为准。该规定,对受害人最为有利。以上述案例为例,年初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出院后适逢新一年度赔偿标准的公开、适用,那么在起诉时就可以按照最新的赔偿标准来计算赔偿金额,将比按照前一年度赔偿金额计算赔偿标准要多出数千元乃至数万元的赔偿费用。
    另外,关于“上一统计年度”的理解,因事故发生、赔偿在2011年,到底是指先前的《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还是新公布的《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事实上,“上一统计年度”与实际生活中的年份是有区别的。今年是2011年,但“上一统计年度”是指的是已经过去的实际生活中的2010年,新公布的《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实际上是指2010年这一年份的赔偿标准,只是该标准是在2011年公布的而已。2011年还没过完,不可能出现2011年当年的统计数据。因此,回到上述案例,应该适用的是最新公布的《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参见黄松有编著《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p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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