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嗜赌拒养家 妻携女诉离婚
发布日期:2012-09-12 作者:徐涛律师
原告向某与被告刘某于200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9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两人生育一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以及年龄上的差距,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女儿出生后,刘某经常外出打牌赌博,彻夜不归,刘某从未照顾及过女儿的起居,在经济上也未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庭,向某忍让了许多,一切家庭责任均压在向某一个人身上。原告向某多次与被告刘某沟通,希望他能幡然悔悟,承担起一个丈夫的责任,但刘某不为所动依然是我行我素。
2005年11月,被告刘某只身到广东打工,原告向某为了挽回这个家庭,于2006年7月携孩子也到了广东,与被告刘某一起生活了4个月,期间被告刘某依然嗜赌成性,原告向某屡次劝说,可苦心得到的却是一阵打骂,原告实在无法再容忍丈夫对家庭、对自己、对孩子的严重不负责,同年12月携小孩离开了被告,自此双方断绝联系至今,现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也名存实亡。2010年1月20日,原告向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
[案情分析] 庭审中,刘某表示,妻子在法庭上所陈述的事实均属实,表示希望妻子能再给他一次机会,无奈妻子向某对其早已死了心。由于意识到自己的不负责,在向某坚持离婚的前提下,被告刘某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在争夺婚生女的抚养权上起了争议,向某认为自女儿出生以来,刘某对女儿不闻不问,以至于现在女孩都还不认识自己的亲生父亲,像他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适合抚养女儿,不利用女儿的健康成长。刘某及其家人坚持要求抚养小孩:“称老刘家的苗就得由咱老刘家来养”。
[案情结果] 由于,双方分歧比较大,办案法官决定暂时休庭,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经过主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原告向某和被告刘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一、原告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小孩由被告刘某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向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50元,定于每年3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被告刘某仍然不能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原告向某有权变更小孩抚养权。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相关法规] 离婚的定义:“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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