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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生活

发布日期:2012-09-13    作者:徐涛律师
张某与李某依法登记结婚,生有一子李男。后来,张某与李某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给李男留下难以抹去的阴影。当李男16岁时,他无法忍受父母无休止的争斗,一气之下外出打工,自己挣钱勉强维持生活,以摆脱“战争”不断的家庭。张某与李某最终走上法庭,要求离婚,双方表示儿子随谁生活都行。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因李男不满18周岁,必须征求李男的意见。李男表示“谁也不跟,自己单过”。
[案情分析]   如何处理此案子女的抚育问题,合议庭产生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只解决张某与李某的离婚问题,不处理子女抚育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男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可以维持生活,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案不存在处理子女抚育问题。
  再一种意见认为,李男虽打过工,独立生活过一段时间,但毕竟只有16岁,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解决他的抚育费问题,同时尊重本人意见,不解决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问题。
  第四种意见认为,李男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从监护权角度考虑,不能绝对尊重本人意见,应当判决李男随父母一方生活,对方给付抚育费。
  第四种意见正确。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李男有过收入,但未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且现在又无收入,应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处理张某与李某离婚时,应当同时解决子女抚育问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李男属未成年子女,必须得到父母的监护,监护权不应以子女的意志而消灭,否则对子女成长不利,给社会增加负担。所以此案不能绝对听任李男 “谁也不跟,自己单过”的意愿。






[案情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子女李男随张某一起生活,李某给付子女抚育费每月200元。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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