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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季度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申请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2、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申报表》、《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决定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程  序
时  限
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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